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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共犯与罪数问题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45:04

 共犯与罪数问题:

   1)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但使用人只是单纯提出、要求借用公款的,不认定为挪用公款罪的共犯。使用人具有诈骗故意时,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成立挪用公款罪。

   2)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或者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3)明知他人使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而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数罪并罚。例如,明知他人使用公款用于贩卖毒品,而将公款挪用给他人的,成立挪用公款罪的正犯与贩卖毒品罪的帮助犯,数罪并罚。

   5.加重情节:“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即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从挪用公款的故意转化为贪污罪的故意,则应认定为贪污罪。

   注意: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转化为贪污罪。

 

   【活学活用302】(T20080264)甲找到某国有企业出纳乙称自己公司生意困难,让乙想办法提供点资金,并许诺给乙好处。乙便找机会从公司账户中拿出15万借给甲。甲从中拿了2万元给乙。之后,甲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逮捕,乙害怕受牵连,携带100万元公款潜逃。关于乙的全部犯罪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挪用公款罪与受贿罪,应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B.应以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C.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D.应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论处,实行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303】(T20080265)下列哪些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

   A.国家工作人员甲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

   B.乙受国家机关的委托经营某小型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国有企业的资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能退还

   D.国家工作人员丁利用职务之便,将依法扣押的陈某私人所有的汽车据为己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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