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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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助组织卖淫罪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文第三款作了修改,原有条文是:“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修改后的法条明确规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属于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
2.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属于实行行为;与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分别定罪量刑。
二、引诱幼女卖淫罪
【知识要点】
1.如果只是容留、介绍幼女卖淫,则不成立本罪,仅成立容留、介绍卖淫罪。
2.引诱幼女卖淫,同时又容留、介绍卖淫的,应分别认定为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传播性病罪
【知识要点】
犯罪主体必须是严重性病患者;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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