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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聚众斗殴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36:14

 聚众斗殴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属于必要的共犯。

   2.行为内容:多人参与,不要求斗殴双方3人以上;分为“聚众斗”与“聚众殴”(多人殴打一人造成伤害的,为故意伤害罪);有(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成立本罪的加重情形,不成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该规定是法律拟制,即使没有伤害、杀人故意,也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知识要点】

   刑法修正案八对本条文作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

   “第一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款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四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改要点有:

   1.将原有刑法第一款中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规定单独成款,设立第五款,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标准: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法定刑设置做了相应调整。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本身就成立犯罪(属于实行犯),如果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例如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强迫卖淫的等等),数罪并罚。

   4.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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