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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结构比较
欺骗行为 恐吓行为
错误认识 恐惧心理
处分财产
取得财产 财产损失
从上图可以看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造上的差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欺骗行为还是敲诈勒索行为,被骗人或者被恐吓人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所以,在区分两罪的时候,先判断行为性质是欺骗还是敲诈,如果能得出确定结论,则分别成立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该情形不考虑对方是否陷入恐惧心理还是错误认识);如果行为既具有欺骗的性质又具有恐吓的性质,则根据对方是陷入错误认识还是恐惧心理,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敲诈勒索罪;如果对方既陷入错误认识,又有恐惧心理,则行为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为人仅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陷人认识错误并产生恐俱心理而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边某等人的行为成立诈骗罪。
【活学活用240】(2005年试卷二第19题)乙与丙因某事发生口角,甲知此事后,找到乙,谎称自己受丙所托带口信给乙,如果乙不拿出2000元给丙,丙将派人来打乙。乙害怕被打,就托甲将2000元带给丙。甲将钱占为己有。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诈骗罪处理 B.按敲诈勒索罪处理 C.按侵占罪处理 D.按抢劫罪处理
(2)行为人仅实施胁迫行为,被害人虽陷人一定认识错误,但完全或主要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甲、乙经过某村时,对村长说:“你的儿子得罪了我们,我们和黑社会的头是哥们,如果不交出赔偿费,我们就叫黑社会的哥们砍下他的手臂。”村长听后害怕,问要交多少钱。甲说只要3000元就够了,村长急忙回家拿出3000元交给甲。甲、乙的行为只是敲诈行为,而非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进而处分财产的诈骗行为,所以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3)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仅陷人认识错误并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而没有产生恐惧心理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例如,陈甲与陈乙在某宾馆用餐时,无意中得知该宾馆住宿部504房间有人在赌博,于是两人商定冒充公安人员去抓赌,收缴赌客的赌资平分。当晚,陈甲与陈乙穿着警服来到该宾馆住宿部,叫服务员打开房门,房内四人正在赌博。陈甲自称是城郊公安分局民警,并对赌客说产我们是公安人员,接到报警后来没收赌资的,请把钱全部留下来。”四名赌客一见陈甲和陈乙身穿警服,均将钱交给陈甲(共20余万元),陈甲清点后,出具了一张收条给四名赌客。尽管陈甲、陈乙的行为具有欺骗和敲诈性质,但赌客只有错误认识,没有恐惧心理,所以,陈甲、陈乙的行为只成立诈骗罪。
注意:如果行为人还向对方表明要拘留15天的话,则属于下属第五种情形:成立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
(4)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对方仅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心理处分财产,而没有陷人认识错误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甲本为已满16周岁的少女,在自愿与乙男发生性交后,声称自己是幼女,如果乙不给付2000元,就向司法机关告发或将此事告诉乙的妻子。乙明知甲不可能是幼女,但因恐惧甲的告发会给自己带来各种麻烦,于是向甲交付2000元。甲的行为具有诈骗和敲诈的性质,但被害人只有恐惧心理,没有错误认识,所以甲的行为只成立敲诈勒索罪。
(5)行为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被害人既陷人认识错误又产生恐惧心理,进而处分财产的,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经典考题101】(2007年试卷二第63题)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将王某杀害后,又以王某被绑架为由,向其亲属索要钱财。甲除构成故意杀人罪外,还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B.饭店老板乙以可乐兑水冒充洋酒销售,向实际消费数十元的李某索要数千元。李某不从,乙召集店员对其进行殴打,致其被迫将钱交给乙。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非敲诈勒索罪
C.职员丙被公司辞退,要求公司支付10万元补偿费,否则会将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出卖给其他公司使用。丙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D.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送给国家工作人员刘某10万元。获取不正当利益后,丁以告发相要挟,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刘某担心被告发,便还给丁10万元。对丁的行为应以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及其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甲杀人之后才勒索财物,属于两个无关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当然也不属于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前者成立故意杀人罪,后者既是敲诈勒索行为,也是诈骗行为,被害人既有恐惧心理,也有认识错误,属于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A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
第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在刑法理论界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在2004年之前,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类似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50题)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某日下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甲、乙的行为性质是敲诈勒索罪。(A.绑架罪 B.抢劫罪 C.敲诈勒索罪 D.非法拘禁罪)
但这种观点在2004年之后发生了改变,因为实践中的确存在行为既具有诈骗性质又具有恐吓性质,而对方既产生错误认识有产生恐惧心理的情形。对这样的案件,一律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所以,如果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按照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该择一重罪处断,这样才能避免只适用轻罪导致的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出现: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最高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第二,如果本案稍作改变: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王某,甲将王某杀害后向王某家人继续索要财物的,则成立绑架罪。
(2)乙的行为成立抢劫罪,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也不成立强迫交易罪。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手段的程度,如果行为人的手段达到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就成立抢劫罪;如果手段没有达到这样的程度,只是使对方产生了恐惧心理,进而交付财物的,则成立敲诈勒索罪。至于强迫交易罪的成立,则要求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程度)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财物,并且情节严重。本案中,乙实施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程度的暴力,强迫对方交出与合理价格相差悬殊的财物,所以成立抢劫罪。B选项说法正确。
(3)丙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掌握的商业秘密相威胁,索要10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其索要财物的行为并不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因为丙没有权利提出这样的要求,其行为属于不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C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如果稍作改变,丙被辞退后将掌握的商业秘密出卖给他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4)丁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刘某10万元的行为,成立行贿罪。丁把10万元给予刘某之后,无权再要回这10万元,因为这10万元属于不法原因给付物(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刘某就取得这10万元的所有权,这10万元属于赃物,应该直接没收,上缴国库)。丁为了不法取得这10万元,以揭发李某的犯罪犯罪相威胁要求刘某返还10万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本案不属于牵连犯,即使之前丁就想好事成之后索要这10万元的,也不属于牵连犯,因为二者在社会生活中不具有并发的通常性,而是应数罪并罚。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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