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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抢夺罪的处罚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1:30:53

 抢夺罪的处罚

   司法解释:“实施抢夺公私财物行为,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后果,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抢夺行为致人重伤、伤亡的,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经典考题97】(2010年卷二第59题)关于抢夺罪,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驾驶汽车抢夺乙的提包,汽车能致人死亡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罪

   B.甲与乙女因琐事相互厮打时,乙的耳环(价值8,000元)掉在地上。甲假装摔倒在地迅速将耳环握在手中,乙见甲摔倒便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C.甲骑着摩托车抢夺乙的背包,乙使劲抓住背包带,甲见状便加速行驶,乙被拖行十多米后松手。甲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

   D.甲明知行人乙的提包中装有毒品而抢夺,毒品虽然是违禁品,但也是财物。甲的行为成立抢夺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抢夺罪的认定。

   1)携带凶器抢夺的,成立抢劫罪。其中的“凶器”要求具有杀伤性,即按照社会观念,行为人携带该器物给一般人以杀伤力的危险感觉。在现代社会,一般人面对停在地面或者正常行驶的汽车时不会产生危险感,所以驾驶的汽车不属于“凶器”的范畴。A选项中甲的行为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A选项说法错误。

   2)抢夺罪的基本行为结构是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乙的耳环掉落在地,尽管属于乙占有,但并不属于紧密占有(与身体部位相接触),甲也没有实施直接夺取该财物的行为(拿走财物的行为也不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抢夺罪。实际上,甲的行为只成立盗窃罪,属于违背对方意志,采取平和手段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B选项说法错误。

   3)实践中“飞车抢夺”的行为定性,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如果手段行为足以压制对方反抗,进而强行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例如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C选项中甲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但被害人不松手,甲采取强行拖拉以强取财物的行为,成立抢劫罪。C选项说法错误。

   4)违禁品一般是指法律禁止个人持有的物品,由于没收违禁品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故对违禁品的占有也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违禁品能成为刑法上的财物。所以,甲抢夺毒品的行为同样成立抢夺罪。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活学活用221】(2009年试卷二第2题)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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