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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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1.“入户抢劫”
(1)“户”:是家庭住所。功能特征:供他人家庭生活;场所特征:与外界相对隔离。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不能评价为家庭住所的,不应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非法。即进人他人住所时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诈骗、抢夺,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被害人发现后追赶,出户之后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属于转化型抢劫,但不属于“入户抢劫”。
(3)“入户抢劫”: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以抢劫目的入户后,使用暴力使被害人离开户进而强取财物的,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户外以欺骗手段使被害人到户外后实施抢劫的,不是入户抢劫。
(4)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进人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
(5)户主和被害人不要求同一性:行为人以抢劫目的侵入甲的住宅,抢劫在甲的住宅停留的乙的财物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1)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性与运营性。不包括小型出租车、私人轿车、工厂、学校班车等。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的财物。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下车后转化为事后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想象竞合犯: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抢劫,危及飞行安全的,成立抢劫罪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想象竞合犯。
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不包括办公用品。明知是运钞车而抢劫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1)多次:三次以上,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
(2)数额巨大:5000以上2万以下。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属于抢劫数额巨大。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责任形式:对死亡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抢劫杀人、抢劫伤人)。
(2)因果关系:抢劫手段行为与强取财物的行为中任何行为导致重伤、死亡的,就都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在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中,暴力等行为导致抓捕者等人重伤、死亡的,也应认定为致人重伤、死亡。
(3)重伤、死亡的对象既可能是财物的占有者、所有者、阻止行为人取得财物的人或者行为人自认为会阻止自己取得财物的人。对象错误、打击错误的情形不影响结果加重犯的判断。
(4)基本行为以外的行为造成所谓严重结果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例如,抢劫后的逃离行为致人死亡的,在逃走的过程中偶然遇见以前的仇人而将其杀害的,抢劫同伙在抢劫过程中因为意见分歧而相互杀伤的,都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而应数罪并罚。
【活学活用218】(2009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离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冒充:没有身份冒充军人或警察身份的,军人和警察相互冒充的,此种警察或者军人冒充彼种警察或者军人的。
7.“持枪抢劫”
(1)“枪”:能发射子弹的真枪,不包括仿真手枪与其他假枪;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
(2)“持枪”: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
(3)“持枪抢劫”:持枪抢劫必须要求行为人显示或者使用枪支抢劫。因携带枪支抢夺而成立抢劫罪的,不属于持枪抢劫。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1)“军用物资”: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
(2)“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
(3)适用本项以行为人明知是“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为前提。
【活学活用219】(2003年试卷二第39题)某晚,崔某身穿警服,冒充交通民警,骗租到个体女司机何某的夏利出租车。当车行至市郊时,崔某持假枪抢走何某人民币1000元,并将何某一脚瑞出车外,使何某身受重伤,崔某乘机将出租车开走。本案中属于抢劫罪法定加重情节的有哪些?
A.持枪抢劫 B.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C.抢劫致人重伤 D.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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