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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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无罪行为: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
2.与诈骗罪的界限:
例如,甲男与乙女通谋,将乙女介绍与丙成婚,获得钱财后,甲、乙双双逃走的(“放鸽子”),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成立拐卖妇女罪(丙也不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再如,甲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数额较大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只成立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罪。
3.与绑架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1)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2)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4.既遂标准:
(1)通常只要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实力支配范围内,即为既遂。
(2)出卖捡拾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才产生出卖犯意进行出卖妇女、儿童的,应以出卖了被害人为既遂标准。
(三)加重情节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这里的“首要分子”不属于身份。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包括妇女、儿童共三人以上。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司法解释,指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包括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人是否有反抗行为或表示,都包括在内。如果只是实施正常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行为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或者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卖淫罪的帮助行为,但只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形。
注意: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择一重罪论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其中“暴力”方式本身包含伤害的内容。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或者非法拘禁罪。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不以出卖或者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可能成立拐骗儿童罪。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由于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例如,由于犯罪分子采取拘禁、捆绑、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由于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以及拐卖中的侮辱、殴打等行为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注意:如果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故意杀害、伤害、猥亵、侮辱的,则应当数罪并罚。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港澳台地区也属于境外。
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妇女、儿童进行犯罪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其所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2)拐卖妇女、儿童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组织、教唆被拐卖、收买的未成年妇女、儿童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或者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2011-2-88 89 90 91】甲花4万元收买被拐卖妇女周某做智障儿子的妻子,周某不从,伺机逃走。甲为避免人财两空,以3万元将周某出卖。(事实一)
乙收买周某,欲与周某成为夫妻,周某不从,乙多次暴力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实二)
不久,周某谎称怀孕要去医院检查,乙信以为真,周某乘机逃走向公安机关报案。警察丙带人先后抓获了甲、乙。讯问中,乙仅承认收买周某,拒不承认强行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丙恼羞成怒,当场将乙的一只胳膊打成重伤。乙大声呻吟,丙以为其佯装受伤不予理睬。(事实三)
深夜,丙上厕所,让门卫丁(临时工)帮忙看管乙。乙发现丁是老乡,请求丁放人。丁说:“行,但你以后如被抓住,一定要说是自己逃走的。”乙答应后逃走,丁未阻拦。(事实四)
请回答第88—91题。
88.关于事实一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行为应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拐卖妇女罪实行并罚
B.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由于二个行为具有牵连关系,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C.甲虽然实施了收买与拐卖二个行为,但根据《刑法》的特别规定,对甲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D.由于收买与拐卖行为侵犯的客体相同,而且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较重,对甲行为仅以拐卖妇女罪论处,也能做到罪刑相适应
89.关于事实二的定性,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行为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强奸罪,应当实行并罚
B.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周某不能成为乙的强奸对象
C.乙行为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因乙将周某当作妻子,故缺乏强奸罪的故意
D.乙行为仅成立强奸罪,因乙收买周某就是为了使周某成为妻子,故收买行为是强奸罪的预备行为
90.关于事实三的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丙行为是刑讯逼供的结果加重犯
B.对丙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
C.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实行并罚
D.对丙行为应以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实行并罚
91.关于事实四,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乙构成脱逃罪,丁不构成犯罪
B.乙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C.乙离开讯问室征得了丁的同意,不构成脱逃罪,丁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与丁均不构成犯罪
【经典考题87】(2007年试卷二第55题)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一名男童,得手后因未找到买主,就产生了自己抚养的想法。在抚养过程中,因男童日夜啼哭,李某便将男童送回家中。关于李某的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构成拐卖儿童罪 B.构成拐骗儿童罪 C.属于拐卖儿童罪未遂 D.属于拐骗儿童罪中止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拐卖儿童罪与拐骗儿童罪的认定与区别及其未完成形态的判断问题。
在本案中,李某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儿童,一旦控制被害人,拐卖儿童罪就已经既遂,因为在一般情形,拐卖行为的逻辑结果就是控制被害人,而出卖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之际,本罪成立或者既遂都不要求将被害人卖出去。之后李某产生抚养的想法,进而抚养了被害人一段时间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因为被害人脱离家庭或者脱离监护人监护状态是拐卖儿童的行为导致,这一不法状态的存续是拐卖儿童行为的当然结果,所以本案没有拐骗儿童的行为,不成立拐骗儿童罪。至于李某后来将被害人送回家中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的中止或者未遂,因为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还成立未完成形态。所以李某只成立拐卖儿童罪(既遂)一罪。A选项说法正确,BCD三选项说法错误。
注意:如果行为人先拐骗儿童,抚养一段时间之后又出卖的,则成立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数罪并罚。只不过在这种情形,只有当行为人将儿童已经卖出去,才能认定拐卖儿童罪的既遂。
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活学活用189】(2010年卷二第61题)甲欲绑架女大学生乙卖往外地,乙强烈反抗,甲将乙打成重伤,并多次对乙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甲尚未将乙卖出便被公安人员抓获。关于甲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构成绑架罪、故意伤害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B.构成拐卖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C.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
D.构成拐卖妇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实行并罚,但由于尚未出卖,对拐卖妇女罪应适用未遂犯的规定
【活学活用190】(2002年试卷二第8题)甲于某日晨在路边捡回一名弃婴,抚养了3个月后,声称是自已的亲生儿子,以3000元卖给乙。如何认定甲的行为?
A.甲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B.甲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C.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D.甲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活学活用191】(2002年试卷二第46题)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至外地后关押于一地下室,并曾强奸乙女。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他人告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往解救时,甲的朋友丙却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解救行为。对本案应如何处理?191
A.对甲的行为以拐卖妇女罪论处
B.由于甲尚未出卖乙女,对拐卖妇女罪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C.对丙应以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罪论处
D.对丙应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
【活学活用192】(2004年试卷二第82题)甲拐骗了5名儿童,偷盗了2名婴儿,并准备全部卖往A地。在运送过程中甲因害怕他们哭闹,给他们注射了麻醉药。由于麻醉药过量,致使2名婴儿死亡,5名儿童处于严重昏迷状态,后经救治康复。对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
A.拐卖儿童罪 B.拐骗儿童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绑架罪
【活学活用193】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了张某(女,19周岁)与王某(女,13周岁)。乙听说甲控制着两个女子,就找到甲,伙同甲强迫张某卖淫、引诱王某卖淫。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成立拐卖妇女罪、强迫卖淫罪与引诱幼女卖淫罪,并罚
B.甲只成立拐卖妇女罪一罪
C.乙成立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并罚
D.甲、乙在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范围成立共犯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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