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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知识要点】
1.注意:本罪条文刑法修正案八做了较大修改。原有条文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变化要点有:
(1)增加了三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2)法定刑提高: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
首先,本罪主体经常进行商业活动,或者以商业盈利为生。如果教师以暴力行为强迫学生以200元购买其价值2元的圆珠笔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
其次,本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与程度低于抢劫罪。暴力、胁迫的程度达到抢劫与敲诈勒索的程度,则认定为抢劫罪或敲诈勒索罪。
最后,本罪“不公平价格”只能略高于公平价格。如果以暴力、胁迫为手段,以商品交易为借口侵犯财产的,则应认定为抢劫或敲诈勒索等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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