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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金融诈骗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0:28:02

 金融诈骗罪

 

   基本要求:

   了解:金融诈骗罪的概况。

   理解:金融诈骗罪中的普通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以及应当区分的界限与应当注意的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金融诈骗罪中的重点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金融诈骗犯罪与伪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牵连犯关系,择一重罪处罚;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一律适用特殊法条。

   2.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主要考点是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由此区分非法集资罪与骗取贷款罪。此外,单位本身不能成立贷款诈骗罪。

   3.票据诈骗罪与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关联:金融凭证诈骗罪中的金融凭证仅限于伪造、变造的金融凭证,如果是真实有效的,则成立诈骗罪;但票据诈骗罪中的票据包括真实的、伪造的和变造的票据。

   4.信用卡诈骗罪与保险诈骗罪是本节最重要的罪名,基本上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信用卡诈骗罪通常结合盗窃、抢劫等行为考核;保险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共犯以及罪数也是常见的考点。

 

   一、法条竞合:

   【知识要点】

   1.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特殊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所有金融诈骗犯罪都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结构。此外,诈骗罪明确规定,有其他规定的遵循规定,因此,特殊诈骗罪优先适用。

2.行为人金融诈骗数额没有达到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要求,但达到诈骗罪的数额要求,根据行为能否骗取数额较大以及行为人是否打算骗取数额较大,成立诈骗罪或者成立金融诈骗罪的未遂。

   3.注意行为内容的表述:完全列举的方式(票据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列举与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概括式方式(集资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二、行为主体:

   【相关法条】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知识要点】

   1.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2.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3.注意:刑法修正案八对该条文作了修改。

   1)自然人单独实施集资诈骗罪可以判处死刑,但单位犯罪中负责任的自然人不能判处死刑。

   2)单位犯罪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但增加了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罚金刑规定,只是在基本法定刑幅度内,是“可以并处罚金”;在两个加重法定刑幅度中规定的是“并处罚金”。

   原有刑法条文是:“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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