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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爆炸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0:22:31

  一、爆炸罪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2.罪数问题:

   1)行为人采用爆炸方法引起火灾,因为火灾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放火罪;采用爆炸方法决堤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应认定为决水罪。

   2)在爆炸引起火灾、水患的情况下,如果爆炸行为本身(即使不发生火灾、水患)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则认定为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由于法定刑相同,则考察情节,以主要情节认定犯罪。

 

   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活学活用136】(2006试卷二第10题)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甲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尚未安装完毕的农用低压照明电线路,不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如果行为人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成立盗窃罪。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的,成立盗窃罪;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4.对拆盗某些排灌站、加工厂等生产单位正在使用中的电机设备等,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按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理。

 

   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盗窃油气或者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构成犯罪,但未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油气,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

   2.为他人盗窃油气而偷开油气井、油气管道等油气设备阀门排放油气或者提供其他帮助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3.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但事前通谋的,以盗窃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五、资助恐怖活动罪

   【相关法条】

    120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2.“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3.如果行为超出了资助的范围,与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个人共同故意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策划、实施恐怖犯罪活动,应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

 

   六、劫持船只、汽车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知识要点】

   1.本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2.“运输”行为包括境内运输,还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从境外运往境内的行为。

   3.危险物质包括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

 

   八、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知识要点】

   1.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成立类型有两种:

   一种类型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

   一种类型是,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是客观的超过要素,只要求行为人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即可。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行为内容:

   非法出租枪支,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如果是永久性地有偿转让给他人,则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

   非法出借枪支,一般是指违反《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将公务用枪在一段时间内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给他人的,可以认为是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

   注意:非法出租、出借的对方,应该是没有配备公务用枪资格的人员与单位。

   3.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犯罪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的,与他人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

 

   九、重大责任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本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十、丢失枪支不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配置枪支的人员。

   2.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及时报告”(根本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所以,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丢失枪支本身不属于“严重后果”。

 

   【活学活用137】下列有关枪支、弹药犯罪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甲为盗窃钱财,趁张某睡觉之际拿走其包裹,回家后发现包里仅有手枪一支、子弹20发,并将其藏于家中。事后证明,手枪和子弹属于张某非法持有。甲成立盗窃罪,其后藏于家中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必然的结果,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为办案需要,警察乙将自己的枪支借给同事李某使用。乙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李某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C.射击队教练丙的配置枪支意外丢失。丙为逃避责任不报告,后来捡拾枪支的张某持枪抢劫。丙成立丢失枪支不报罪与抢劫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

   D.丁在垃圾桶旁边捡拾一个口袋,回家发现口袋内有枪支一支、子弹若干发。丁将其在家中存放月余,后来携带枪支抢夺。由于携带行为吸收了持有行为,所以丁只成立抢劫罪。

 

   十一、危险物品肇事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本罪和其他犯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属于危险物品的生产者、储存者、运输者和使用者,而且行为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

 

   十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主体:“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但不包括对安全事故本身负有责任的人员(即不包括行为已经构成相关安全事故犯罪的主体)。

   2.因果关系:如果发生了没有必要抢救的安全事故(结果不可能加重或者扩大),因为缺乏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不成立本罪。

   3.罪数问题:在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救助他人生命、身体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救助义务,导致他人死亡、伤害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

 

   【活学活用138】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驾驶车辆时违章导致乙昏迷不醒。甲下车后观察乙,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逃避刑事责任,甲将乙搬到自己的车上,行驶20余公里后,将乙沉入水中。后查明,乙系溺水死亡。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张某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李某重伤;现场的围观者要求张某将李某送至医院,恰在此时,与张某相识的王某驾车经过此地,并将车停在张某身边,打开车门,让张某上车,后一同逃走。李四因无人救助而死亡。王某与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C.农民甲承包了100余亩农田,在病虫害发生之际,因为没有资金购买农药,便盗窃某农场的剧毒农药30余瓶。甲的行为构成盗窃危险物质罪。

   D.农民乙为了开垦荒地,盗窃雷管等爆炸物品100个。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爆炸物罪。

 

   【活学活用139】(2008年试卷二第10题)甲到本村乙家买柴油时,因屋内光线昏暗,甲欲点燃打火机看油量。乙担心引起火灾,上前阻止。但甲坚持说柴油见火不会燃烧,仍然点燃了打火机,结果引起油桶燃烧,造成火灾,导致甲、乙及一旁观看的丙被火烧伤,乙、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检测,乙储存的柴油闪点不符合标准。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A.危险物品肇事罪   B.失火罪   C.放火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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