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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行为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其手段足以压制航空器内的机组成员或其他人员的反抗,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注意:刑法中多个犯罪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但不同犯罪的暴力、胁迫的内容和程度存在差别。
刑法中的“暴力”存在四种情形:
最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的一切情况,包括对人暴力与对物暴力,例如抗税罪中的暴力。
广义的暴力,是指不法对人行使有形力的行为,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只要对入的身体以强烈的物理影响即可,如在故意伤害的情形(在人身边播放高分贝噪音)。
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的身体不法行使有形力,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如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是指对人行使有形力,并达到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如抢劫罪中暴力的、劫持航空器中的暴力。
3.既遂标准:行为人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成立本罪既遂。
4.结果加重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包括故意和过失情形。
七、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枪支、弹药等是否合法,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行为性质: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的危险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
3.行为模式: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可按照诈骗罪、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论处。
4.目的犯:要求非法占有目的。
5.罪数问题:
(1)行为人为了窃取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窃取了枪支、弹药的,由于行为人并不明知是枪支、弹药,不能认定为本罪,只能认定为盗窃罪(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如果盗窃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具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2)明知是枪支而盗窃,再持有的,只成立盗窃枪支罪(吸收犯)。
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行为内容。
(1)“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接受枪支质押进而实际占有或者控制枪支的,属于非法持有枪支。
(2)“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2.犯罪界限。
(1)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论处,不能数罪并罚。
(2)区分本罪与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要求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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