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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0:21:2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知识要点】

    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76】(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4.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BD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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