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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谍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知识要点】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任务的,数罪并罚。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包含“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知识要点】
1.将国家秘密通过互联网予以发布,情节严重的,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
2.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属于渎职罪。
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第一款)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普通罪名:
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知识要点】
1.要求被资助者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2.注意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删掉了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规定,即取消了对资助对象的限制:无论是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还是资助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成立本罪。
原有刑法条文是:“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叛逃罪
【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知识要点】
1.本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时空环境必须是履行公务期间。
3.刑法修正案八删除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规定,并对第二款的表述做了调整。
原有刑法条文是:“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章上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中,除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外,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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