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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数罪并罚制度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0:18:05

 数罪并罚制度

      【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情形,数罪并罚的最高上限提高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注意:2011430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430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51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2011-2-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经典考题71】(2002年试卷二第39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8年。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对此,法院应在14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刑必然超过20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14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由于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8年有期徒刑、B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5年有期徒刑、D7年有期徒刑。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最高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数罪并罚制度。

    1.甲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刑罚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还剩10年;用10年与新罪的刑罚5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即10年以上15年以下,最终决定的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甲还要执行的刑期。A选项说法错误。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原判刑罚20年,漏罪判处5年,两者进行并罚,本案并罚结果仍然是20年(最高刑是20年,有期徒刑并罚时又不能突破20年)。所以,在漏罪的情形,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结果不可能突破20年。B选项说法错误。

    3.丙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刑罚2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还剩18年;用18年与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5年进行并罚,即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假如判处2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2年,理论上一共要执行22年,所以犯新罪的情形,实际执行的刑罚完全可能突破上限。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当然在并罚中得到了体现。C选项说法错误。

    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以前后两个判决的结果进行并罚,而不是以每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进行并罚。丁前一个判决的结果是有期徒刑18年,后罪分别判处5年、7年,并罚原则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如果全部以各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进行并罚,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AB两罪都判了18年,ABCD四个罪如果以12年以上20年以下并罚,意味着理论上可以判处12年以上18年以下,会导致罪行不相适应。D选项说法正确。

   注意:尽管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限制,但由于本案总和刑期没有超过三十五年的,所以不影响本题答案的正确性。

   本题正确答案为D

 

   【活学活用124】(2007年试卷二第8题)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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