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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1.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2.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如果是同种罪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不属于自首。
注意: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必须是证明成立的罪行。例如,甲涉嫌受贿罪被捕后,司法机关发现受贿罪不成立。此时,甲又主动供述新的受贿罪事实。该事实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甲构成自首。
3.“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还包括行政拘留(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活学活用119】(2005年试卷二第6题)下列情形哪一项属于自首?
A.甲杀人后其父主动报案并将甲送到派出所,甲当即交代了杀人的全部事实和经过
B.甲和乙共同贪污之后,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贪污事实,但未提及乙
C.甲和乙共同盗窃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乙曾经诈骗数千元,经查证属实
D.甲给监察局打电话,承认自己收受他人l万元贿赂,并交代了事情经过,然后出走不知所踪
(三)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坦白的内容: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1.区分自首与坦白。
(1)一般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是坦白。
2.区分自首和坦白的处罚原则。
(1)坦白的处罚原则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自首的处罚原则是: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原来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
注意:
(1)
(2)
【活学活用120】(2006年试卷二第6题)甲和乙共同入户抢劫并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后甲因犯强奸罪被抓获归案。在羁押期间,甲向公安人员供述了自己和乙共同所犯的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关押在另一城市的看守所的有关情况,使乙所犯的抢劫罪受到刑事追究。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的行为属于坦白,但不成立特别自首
B.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但不成立立功
C.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立功,但不成立重大立功
D.甲的行为成立特别自首和重大立功
【活学活用121】杨某(男,17岁)伙同黄某盗窃电脑等价值1万余元的物品。杨某在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事实但未对其传唤时由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交待了伙同黄某盗窃的事实,但没有如实交待自己的年龄,而谎称自己作案时不满16周岁,公安机关未对其进行处理。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捕黄某后,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取证,发现杨某作案时己满16周岁,杨某被追诉。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杨某的行为构成自首 B.杨某的行为构成坦白
C.杨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D.对杨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活学活用122】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扒窃他人钱包。在回家路上被巡逻警察发现形迹可疑予以盘问,甲交代了自己扒窃他人财物4000元的事实,但拒绝退换赃物的。甲成立自首。
B.乙在犯罪之后,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并匿名给司法机关打电话,描述自己“目睹”的犯罪经过。这种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
C.某女被一蒙面男子强奸,事实清楚,但司法机关无法确定行为人是谁。后来丙找到当地村长,承认自己就是行为人,并交代了行为经过。丙成立自首。
D.丁由于涉嫌盗窃罪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来丁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过去还实施了抢劫行为。由于丁没有被采取羁押措施,所以丁不成立自首。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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