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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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合犯
【知识要点】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一个犯罪的情况。常见的情形有:
1.绑架杀害被绑架人的,成立绑架罪。
2.拐卖妇女、儿童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成立拐卖妇女罪。
3.拐卖妇女、儿童又引诱、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
4.为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害被害人的,成立抢劫罪。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剥夺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成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的,成立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
8.强奸妇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成立强迫卖淫罪。
9.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二、集合犯
【知识要点】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
常习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职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例如非法行医罪。
营业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行为,例如赌博罪中“以赌博为业的”的规定。
注意营业犯与职业犯的关键区别,在于刑法是否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营业犯,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的,属于职业犯。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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