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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共同行为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20:09:42

 客观条件:共同行为

     【知识要点】

    “行为”指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

   1.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一是共同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犯罪人的行为是不作为。

  

【经典考题51】(2008年试卷二第7题)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共犯的成立条件。

    本案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乙发现之后应该阻止而不阻止,两人在当时已经形成了通谋,只不过两人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甲是作为方式,乙是不作为方式,所以A选项正确。另外,由于包庇行为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做假证明包庇的,本案中乙没有实施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所以不成立包庇罪,B选项错误。乙也不成立遗弃罪,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不扶养的行为,显然遗弃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没有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而本案中乙发现儿子可能被毒死,却不采取任何措施,属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行为,C选项错误。显然,乙无罪的结论错误,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

 

    2.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情况:一是正犯行为(实行行为),对共同犯罪故意内容的实现起关键作用;二是组织行为,即组织、策划、领导共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的性质、规模等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教唆行为,即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的行为,对他人犯意的形成起援引作用;四是帮助行为,即帮助实行犯罪的行为,对共同犯罪起辅助作用。

 

    【活学活用75】甲某日临晨2时骑车从某超市门口经过,发现超市的卷帘门开着(事后无法查明卷帘门打开的原因),甲立即进入超市盗窃财物,30分钟后与甲素不相识的乙进入超市,也开始盗窃。由于甲盗窃的财物数额多(价值2万元),就请乙帮他抬到室外绑到自行车后座上,乙欣然应允。甲离开后,乙自己将价值1万元的财物绑上自行车离开。对本案,正确的说法是( )

     A.甲、乙成立盗窃罪共犯              B.甲、乙是同时犯,不是共犯

     C.甲盗窃数额2万元,乙盗窃3万元    D.甲盗窃2万元,乙盗窃1万元

 

    【活学活用76】黄某(15岁)、李某(15岁)和王某(17岁)共谋抢劫从香港来做生意的吴某的财物,在深夜爬进吴某的房间,见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便认为是吴某,李某和王某遂按住其双脚,黄某拿起一块布条堵住他的嘴,然后三人搜遍被害人全身却一无所获。王某认为吴某一定把钱藏起来了,又怕在旅馆时间太长被发现,就将吴某带到附近一间无人住的小屋内,并用绳子绑住吴某手脚,关押了25个小时以后,王某发现绑错人,经盘问才知道是来此地打工的徐某,只得将徐某放回。对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三个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和非法拘禁罪,应当数罪并罚

    B.由于黄、李不满16周岁,不成立共犯

    C.三个被告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D.本案被告人存在认识错误,但该错误不影响定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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