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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的犯罪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后者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即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的法律评价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是否成立故意犯罪。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 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处理。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经典考题32】(2007年试卷二第61题)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解析: 本题主要考核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以及相关罪名的认定。
丁某主观上想盗窃程某普通财物,但客观上却盗窃了现金和手枪,即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客观事实既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也符合盗窃枪支罪的客观要件。这种情形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方面,丁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在盗窃罪范围内主客观一致;另一方面,丁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枪支罪,因为丁某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没有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即使丁某主观上有过失,但过失盗窃枪支不成立犯罪)。崔某帮丁某保管枪支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窝藏罪(窝藏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也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果持有赃物本身构成其他犯罪的,不成立赃物犯罪,例如帮盗窃毒品的本犯保管毒品的行为,只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以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注意:
第一,请区别这样的情形:甲想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只盗窃了枪支。在这种情形中,甲主观上是盗窃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罪的行为。由于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的时候没有认识到枪支,没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不成立盗窃枪支罪。但从法律意义上,体现更为严重法益内容的枪支可以被评价为法益内容更为轻微的普通财物,即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所以甲只成立盗窃罪。
第二,注意和历年考题之间的关联。
例如(2003年试卷二第3题)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该题正确答案为A。张某没有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所以不成立盗窃枪支罪,根据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其行为成立盗窃罪。之后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另成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该数罪并罚(不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因为相比较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对行为人也有期待可能性)。此外,储存枪支一般要求数量较大(常常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行为相联系),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要求行为人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这种考点不仅要求考生能够得出正确结论,还要求考生把握得出结论的推理过程。
例如(2004年试卷二第88题)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本题正确答案为AB。
首先,本案中甲误把他人占有之物当作遗忘物拿走,其客观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但其主观上只有侵占罪的故意,即主观上意图实施轻罪,客观上却触犯了重罪,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的情形)。A选项说法正确。
其次,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该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理,坚持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重合的范围内认定故意犯罪。相比侵占行为,盗窃行为是更严重的侵犯财产的行为,从法益侵犯角度评价,本案并不缺乏“遗忘物”这一要素,而是存在多于“遗忘物”的要素。所以,甲的行为在侵占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成立侵占罪。B选项说法正确。
再次,本案中提包客观上是司机的财物,并属于司机占有。甲将其拿走的行为在客观上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但并不能据此认为甲成立盗窃罪。因为甲并没有认识到该提包是他人占有的事实,而是认为是他人的遗忘物,所以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不一致。如果认定为盗窃罪,属于结果责任,不可取。C选项说法错误。
最后,D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的说法实际上是按照具体符合的观点分析得出的结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当中没有具体符合说的观点,因为所有的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客观事实和主观认识在具体事实层面本来就不一致,分别触犯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以,如果按照具体符合说,将不会存在故意犯罪的可能性,但这种一概否定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可以成立故意犯罪的理论极不合理,不可取。按照法定符合说,只要主客观内容在法律评价上有重合内容,那就可以在重合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
例如,行为人张某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客观上张某实施了强奸行为,主观上是侮辱尸体的故意,如果成立故意犯罪要求主客观在具体事实上完全一致,那么本案不成立犯罪:一方面,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侮辱尸体,但客观上不存在尸体,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另一方面,客观行为是强奸行为,但行为人又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这一结论很难让然接受:如果对象是真正的尸体,则本案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而客观上侵犯了比尸体尊严更为严重的法益却不成立犯罪或者成立侮辱尸体罪未遂,这不符合社会常识。而且在本案中不是不存在“尸体”,而是存在比“尸体”更多的要素(活人),只是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更多地要素而已,所以尽管行为人由于没有强奸罪的故意而不成立强奸罪,但在轻罪即侮辱尸体罪的范围内主客观一致,所以成立侮辱尸体罪既遂。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结果,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有两种处理结论:
第一,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重罪的危险结果,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认定为重罪未遂与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例如,甲本欲射杀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将乙身边的珍贵文物打坏。由于甲实施了杀人的实行行为(在行为当时,客观上有导致他人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导致了死亡的危险结果,所以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时,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了文物毁损的结果,根据案件情形,行为人对文物毁损存在过失(当然,根据具体案情,不排除是间接故意),成立过失毁损文物罪。该案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注意:如果甲故意举枪射击仇人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乙的名车毁坏。甲只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尽管甲对毁损汽车可能存在过失,但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犯罪。
第二,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也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例如,甲以为某财物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将该财物“盗”走,但实际上该财物却是他人的遗忘物。再如,甲以为对方提包里枪,于是将提包盗走,但该提包内只有普通财物,而且对方根本没有枪。在这两个案件中,甲分别成立轻罪(侵占罪、盗窃罪),而不成立重罪(盗窃罪、盗窃枪支罪),因为案件中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
注意:
第一,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例如(2002年试卷二第38题)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C.甲属于间接正犯 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本案中,甲利用不知情的乙实施了诈骗行为,甲也有诈骗罪的故意,所以甲成立诈骗罪的间接正犯;甲利用乙骗取了他人财物4000元,达到了诈骗罪数额较大(2000元以上)的标准,成立诈骗罪既遂。但是,甲、乙二人在客观上没有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所以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C选项正确,AD选项错误。
要特别提请考生注意的是:本案中乙不成立犯罪。乙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却实施了诈骗行为(正因为乙实施的行为在客观上被评价为诈骗行为,才能认定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否则,甲也不可能成立诈骗罪),主客观内容没有一致性,所以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既不能根据主观故意的内容认定成立贩卖毒品罪,也不能根据客观内容认定诈骗罪。即使乙主观上存在过失,但过失诈骗不成立犯罪(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处罚)。
在类似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结果存在过失,而且刑法规定了相应的过失犯罪,则成立相应的过失犯罪。例如甲误把乙当作财物毁坏,致乙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因为没有毁坏财物的行为(没有毁坏财物的可能性);甲对于杀人行为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主观内容与客观内容涉及不同犯罪,但法定刑完全相同,而且按照法定符合说,主客观内容完全重合的,按照客观内容认定犯罪的性质。
例如甲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进行诈骗,但实际上却是伪造的金融凭证(或者相反)。甲主观上是票据诈骗罪的故意,但在客观上是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行为。按照法定符合说,两罪具有重合性:甲具有票据诈骗罪的故意,当然包含着实施同等程度或者更低程度的金融诈骗的故意。所以,在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范围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活学活用46】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以为皮箱装有枪支而持有,但事后发现只有海洛因
B.乙认识到皮箱里可能有枪支、假币和毒品,但实际上只有假币和毒品。乙的行为成立持由假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C.丙以为是伪造的票据而诈骗,但实际上是伪造的金融凭证。两罪法定刑一致,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丙成立金融凭证诈骗罪。
D.丁以为前方是仇人的贵重财物而毁损,但实际上是被害人的女儿被打死。丁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活学活用47】比较下列情形,对各种情形如何分类和得出何种结论:
A本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甲的的MP3;
B想盗窃甲的手机,结果盗窃了乙的手机;
C本来想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女儿,结果遗弃了年老的父亲(第261条);
D本来想破坏汽车,结果破坏了电车(第116条);
E本来想盗窃枪支,但结果盗窃了弹药(第127条);
F本来想杀甲,结果因为方法错误将乙杀死;
G本来想杀害甲,结果将甲身边的狗杀死;
H本来想销售假药,但结果销售了劣药(第141、第142条)。
【活学活用48】以下关于认识错误和盗窃罪的各种说法,错误的是( )
A.甲误将张三占有的价值2万元的财物作为遗忘物加以占有,拒不返还的,只能构成侵占罪,不能成立盗窃罪
B.乙误将金项链当作手表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既遂
C.丙试图盗窃枪支,但只取得普通财物的,应成立盗窃罪(既遂)与盗窃枪支罪(未遂)并罚
D.丁误将假币当作真币加以盗窃,应成立盗窃罪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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