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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19:53:04

 责任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本节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1.故意、过失本身的判定。“关于故意(罪过),下列说法正确(错误)的是”是常见的考法,其选项主要涉及故意的认识内容,例如对行为、对象、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问题,有的选项也会考核在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中故意是否成立问题。过失犯罪的情形会涉及怎么理解“应当预见的内容”。

    2.故意、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区分问题。这一内容基本上每年必考。命题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根据题干所给的案例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二是根据案情判断行为人构成何种具体犯罪,其中罪名又直接牵涉故意、过失的区分。

    3.事实认识错误。这一内容每年必考,而且每年分值不少,基本保持5-7分之间。具体命题模式表现为:一是在事实认识错误情形中罪名的判断;二是判断案件包含何种事实认识错误;三是判断按照不同学说得出相应的不同结论,例如在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具体符合说或者法定符合说处理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事前故意的四种学说等。

本节考点理论性很强,分值比重大,需要考生理解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含义,做题时务必谨慎!

 

    概述一:主观责任与个人责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行为人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仅要求其客观上实施了侵犯法益的行为,而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客观的违法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这就是主观责任的立场。

    主观责任不同于主观归罪。主观归罪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并无法益侵犯的行为,仅仅因为主观上存在犯意就认定其行为成立犯罪。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主观归罪。

    主观责任不同于结果责任。结果责任是指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联系,但由于实施了客观违法的行为,并因此被认定为犯罪的情形。现代刑法理念坚决摒弃结果责任。

    现代刑法坚持个人责任,即只有对客观违法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心理联系的人,才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他无关的人不能承担责任,即现代刑法坚决摒弃团体责任。

注意:犯罪过失中存在监督过失的情形,这不同于团体责任。参见监督过失知识点。

 

    概述二:罪过

    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核心在于具备犯罪心理态度,而犯罪心理态度的基本内容是故意和过失(二者合成罪过),此外还包括犯罪目的与动机。

 

客观构成要件事实: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构成身份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罪过(故意或过失):                    认识(应当认识)                       

 

   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具体表现为罪过与犯罪客观要件之间的特定联系:

   1.罪过是对特定危害行为与特定危害结果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人认识的内容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都是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而非任何行为或者结果。即行为人认识或者应当认识的内容是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即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事实),而非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本身。

   2.罪过必须表现在一定的危害行为中,罪过只能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罪过的有无以及罪过的形式与内容都应以行为时为准,而不以行为前或者行为后为准。

   3.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任何过失行为必须导致法定的实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属于无罪过事件,不成立犯罪

   4.当客观构成要件事实与行为人主观认识内容不一致时,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需要根据有关理论判断是否存在故意。如果无法认定故意,行为人对客观内容有过失的,可能成立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否则,不成立犯罪。

 

做题时,如何认定罪过形式,应分三步走:

 

第一步:

行为人有没有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故意

他想不想让危害结果发生

想:直接故意

无所谓: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不想: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他该不该认识到

该——疏忽大意的过失

意外事件

不应该——意外事件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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