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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正当防卫条件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1 19:51:36

 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1)在面对共同不法侵害的情形,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2)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不法侵害人将其财产作为不法侵害的手段或者工具,通过毁损其财物可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3)防卫效果的表现:

   第一,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或者危险。

   第二,即使防卫行为没有排出不法侵害,但仍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也可能是正当防卫。例如甲对正在进行的抢劫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将抢劫犯打成重伤,但抢劫犯仍将财物抢走的,甲的行为同样成立正当防卫。

   第三,排出了不法侵害,但其行为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时,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必要认定为正当防卫(如大喊一声吓走不法侵害人)。

   4)针对没有进行不法侵害的第三人进行“防卫”,分三种情形处理:

   第一,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以紧急避险论,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存在故意的,以故意犯罪论。

   第三,存在事实认识错误,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以过失犯罪论。

   5.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限度条件的含义:

    第一,“必要限度”的判定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不法侵害的权益:法益衡量要关注具体的法益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要对不法侵害人法益的做缩小评价;手段是否必须,要判断双方的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人员对比、现场环境等。

    第二,要求“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如果只是轻微超过必要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三,要求发生“重大损害”(重伤或者死亡)。如果只是一般损害,不成立防卫过当。

    第四,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适用于特殊正当防卫情形。

   2)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第一,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

    第二,防卫过当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过失,应分别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防卫人主观上是故意,应分别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例如,面对他人实施盗窃行为时,防卫人明知只要将对方造成轻伤即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财产法益,却故意以造成重伤的防卫行为保护财产法益。应认定为故意的防卫过当。

第三,防卫过当的,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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