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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国民待遇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20 18:03:27

 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

  国民待遇制度的主要特点:①原则上要求互惠,但并非一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因而多用对等原则加以制约;②外国人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就一般原则而言的,并非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③国民待遇的范围,有时还在条约中作出具体的规定和限制。

  17 最惠国待遇:是根据某一项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规定范围的优惠待遇。其特点为:当授予国给予第三国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待遇,但这种待遇实际上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受的待遇表现出来的;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使用范围或事项作出规定。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事项:①一国给予临国的特权与优惠。②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③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④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18 外国人法律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差别待遇:又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把给予本国或其它国家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无差别待遇: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它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一种待遇制度。

  互惠待遇:一国赋予外国人某种优惠待遇时,也同时要求它自己的国民能在外国人所属的那个国家享受同样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制度。

  19 外国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对外开放以来,我国赋予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广泛采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无差别待遇和互惠待遇等制度。目前,外国人在我国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亲属权;继承权;劳动权;智力成果权;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外国人还可以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权;司法保护权。

  20 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国家或特定法域的那个法律。

  准据法的表达公式有:①属人法;②行为地法;③物之所在地法;④法院地法;⑤旗国法;⑥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⑦与案件或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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