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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从性质上看,逃税行为是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
避税一般说来,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国际避税,则是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一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主要方式
(一)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谎报所得额;虚构、多摊成本、费用、折旧等扣除项目以及伪造账册和收支凭证等明显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
(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包括: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这是自然人常用的方式。由于各国一般以个人在境内存在居所、住所或居留达一定天数等法律事实作为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依据,纳税人因此采用移居国外或压缩在某国居留的时间等方式达到规避在某国承担较高的居民纳税人义务。另外各国税法或对外签定的税收协定通常对临时入境停留未超过一定天数的非居民个人的劳务所得也规定给予免税优惠,跨国纳税人便有意识地缩短在非居留国的停留时间,以便不超过规定的天数,以避免非居留国对其劳务所得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法人企业也可能通过选择注册成立地或改变总机构所在地和决策中心地等方式规避高税率国的国籍税收管辖权或居民税收管辖权。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主要有两种:
(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联属企业,亦称关联企业,通常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彼此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包括在上述方面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企业。跨国联属企业则是指分处在两个以上国家境内彼此间存在着上述拥有或控制关系的企业和经济组织
跨国联属企业间彼此交易时,有时出于利益或经营目标的需要,在交易定价和费用分摊上,不是根据独立竞争的市场原则和正常交易价格,而是人为地故意抬高或压低交易价格或费用标准,从而使联属企业某一实体的利润转移到另一个企业帐上。此现象称为联属企业转移定价行为。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避税。通过转移定价将设在高税率国的企业利润人为地转移到位于低税率国的某企业实体上,避免在高税率国承担较高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使联属企业总体税负大大减少。
(2)避税港的利用。避税港一般指那些对所得和财产不征税或按很低的税率征税的国家或地区。跨国纳税人是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所得和财产汇集在基地公司的帐户下,达到逃避税收目的。基地公司,是指那些在避税港设立而实际受外国鼓动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的经营活动是在避税港境外发生和进行的。
纳税人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避税的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基地公司虚构中转销售业务;有的是以基地公司作持股公司;将各子公司的利润以股息形式汇集到基地公司;有的以基地公司作信托公司将在避税港境外的财产虚构为基地公司的信托财产等。
(3)资本弱化。由于股份融资和贷款融资所产生的收益的税收待遇不同。通过股份资本取得的收益要经过两次重叠征税:一是作为分配股利的公司的应税所得部分课征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在各动方面作为参股所得被再次课税。另外股息来源国一般对跨国股息的境外支付都要征收预提所得税而在收款人居住国可能得不到抵免。而贷款融资并不如此。考虑到上述两种融资形式的国际税负差异,跨国投资人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把本来应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资金转为采用贷款方式提供,从而逃避或减轻起本应承担的国际税负。这种避税安排在国际税法上称作“隐蔽的股份投资”或“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定。有的学者称之为滥用税收协定,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通过在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境内设立一个具有该国居民身份的传输公司(常采取子公司形式)从而间接享受了该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减轻或避免了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传输公司可分为直接传输公司和设置踏脚石传输公司。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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