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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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协定》关于资金支持的制度
(一)基金组织的贷款种类及资金来源:基金组织分设普通资金账户及其它特殊基金和账户对成员国提供贷款。
1、普通资金账户内的贷款:普通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及基金组织的借款。基金组织既可向各成员国政府和中央银行借款,也可向私人(如各国的商业银行)筹资,但均需获得被借货币发行国的同意。
基金组织最主要的借款来源:一是“借款总安排”;二是“新借款安排”。《基金协定》没有规定基金组织借款的上限。普通资金账户的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殊贷款两类:
(1)普通贷款用于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逆差的短期资金需要,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利率随贷款期限的加长而增加。成员国普通提款权的多少取决于其在基金组织份额的大小。普通贷款包括储备贷款和信用贷款。
储备贷款可达借款国份额的25%。由于成员国份额的25%是可用兑换货币或特别提款权缴交的,因此,成员国支取储备贷款相当于动用自己的国际储备,是无条件的。成员国用完储备贷款额度之后,可申请利用信用贷款,额度为其认缴额的100%。分为4档,每档各占25%。贷款条件逐档趋严。
此外,因成员国出现突发性的和不可预见的的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失衡的,基金组织最高还可提供相当于该成员国25%认缴份额的紧急援助贷款。1995年基金组织将发放紧急援助贷款情形进一步扩大为:成员国发生战乱后恢复宏观经济稳定的需要,追加贷款额也可达该成员国认缴份额的25%。
(2)特殊贷款:为满足成员国解决国际收支困难的不同需要,基金组织在普通贷款之外,有另创了普通资金账户内的各种特殊贷款。现存补充资金贷款和扩大资金贷款。1997年和1999年基金组织又分别设立了“补充储备贷款”和“临时信贷额度”。
基金组织提供普通资金账户内贷款的基本做法是: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基金组织交换它们所需的外汇,称为“购买”或“提取”;该成员国还款时,用外汇买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因此,基金组织的此类贷款在技术上并非真正的贷款,实际上是一种货币之间的换购行为。不过其经济效果与借款类似。
2、普通资金账户外的贷款。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资金普遍不足的问题,基金组织在普通资金账户之外,另设其他基金和账户,向发展中国家成员提供特殊种类的贷款。
首先,基金组织将部分黄金出售所的收入加上捐款,在1976年设立了“信托基金”,向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
其次,1994年和1996年,又新设“减贫和开发贷款”(即以低息方式向低收入成员国提供贷款)和“严重负债穷国启动计划”(即为此类成员国提供捐助,以帮助减轻其外债负担)。
普通账户之外的这些贷款及捐助,其资金来源包括当年基金组织出售黄金的收入、向成员国中央银行的借款及捐赠。它们是真正意义上的贷款。基金组织用国际通货贷款给借款国,借款国用国际通货偿还。
普通资金账户内的贷款通过“安排”这一方式进行;普通资金账户外的特殊贷款则通过借贷双方签定贷款协议发放。
(二)基金组织的贷款方式及贷款条件:从1952年开始,基金组织逐步创立了支用条件较为灵活的“备用安排”方式。所谓“备用安排”,即只要成员国遵守与基金组织达成的有关执行标准和其他条件,在其经济状况和经济政策不受基金组织进一步审查的情况下,可在既定时间内分期从基金组织提取特定额度的贷款。1979年3月,基金组织通过了《基金组织普通资金和备用安排的使用》的决议,所列贷款的指导方针主要针对普通资金账户内的贷款,但其原则也适用普通资金账户外的贷款。
备用安排的程序:在借款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时,应该国要求,基金组织与之磋商后,达成一份名为“意向书”的文件。在“意向书”中,基金组织要求借款国实施经济调整计划,乃至进行立法、司法和行政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以摆脱危机,并以此作为发放贷款的条件,具体以“执行标准”的形式出现。其后,基金组织便以意向书为基础,作出向借款国提供贷款的备用安排。
从法律性质看,意向书不是国际合约,只是借款国希望得到贷款的一项请求。其本身不对借款国创设任何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借款国可以不经基金组织同意而对意向书的内容进行修改,由此不产生任何法律责任。意向书虽是借款国和基金组织磋商的结果,但形式上却以借款国名义出具。基金组织虽据以对借款国施加种种严格的贷款条件,但仍可辩称,这是借款国自主选择结果而非基金组织所强加。
以借款国意向书为基础而由基金组织作出的备用安排同样不是国际合约。借款国如不能实现其中调整计划所定的目标,并不带来违反合约的后果。
从后果看,借款国未履行备用安排中的执行标准,不会带来违约后果,也不必然导致基金组织贷款的终止,只是创设了一个新的情形。经与基金组织磋商之后,借款国仍有可能与之达成新的备用安排。
备用安排的非合约性虽决定它对借款国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并不意味没有事实上的效力。借款国任意不履行备用安排所订的执行标准,不仅基金组织将中止发放以后各期的贷款,其他国际经济组织、国际商业银行以及各国政府也可能停止对借款国的贷款和援助,这对借款国有压力。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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