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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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由于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TRIMs协议所涉范围有限,谈判结束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就积极推动经合组织(OECD)制定全面、系统和完整的多边投资规则。1995年,经合组织(OECD)29个成员国达成了《多边投资协定》(MAI)的框架草案,预定1997年5月以前达成正式协定。但由于意见分歧,MAI侧重考虑投资者和发达国家单方利益,忽视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直到1998年4月仍未能达成协议。目前经合组织(OECD)仍在继续推进这项工作。但未定谈判结束日期。《多边投资协定》(MAI)虽未能生效,但它具以下特点:
(一)广泛性规范。MAI共分12部分,囊括了投资涵义、投资待遇、投资保护、投资税收、投资金融服务,投资争端解决等几乎所有与国际投资相关的重要问题。
(二)高标准保护。MAI草案规定了投资和投资者待遇原则,包括:
1、国民待遇原则。即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就投资的设立、采购、扩大、经营、管理、维持、使用、出售及其他对投资的处分方面给予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2、最惠国待遇。即每一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应不低于在同等情况下就投资的设立、采购、扩大、经营、管理、维持、使用、出售及其他对投资的处分方面给予任何其他缔约方或非缔约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3、较优惠待遇。即当以上两种待遇原则给予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有所不同时,缔约方应当以其中较优惠的待遇给予外国投资者。
MAI将给予外资待遇适用于外资设立时和设立后的每一个阶段。
(三)强化性约束。在争端解决机制上具有特色,它赋予投资者对东道国政府广泛的直接诉权。为保护投资者权益,MAI给予东道国例如高标准投资待遇、最低待遇标准、高标准征收补偿等一系列重要义务;同时,又赋予投资者个人(或公司)直接诉权,可以在特定国际仲裁机构直接起诉和指控东道国政府违反MAI义务。该国际仲裁机构有权作出裁决,要求东道国政府赔偿因违反MAI、侵犯投资者权益造成的任何损失。投资者只要是居住在MAI缔约国内或在MAI缔约国内拥有任何商业形式的企业,就可以对任何一个MAI缔约国提起诉讼,起诉对象可以是东道国任何一级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者有权起诉东道国政府的任何措施,不仅对立法、还包括任何与投资有关的规章、政策和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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