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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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保护。(1)与《伯尔尼公约》及《罗马公约》的关系。(2)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提供著作权保护。(3)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及录音制品提供出租权保护。(4)作品保护期不得短于作者死后或授权发表后第50年。(5)限定对著作权予以限制和豁免。(6)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保护。
2、商标权保护。(1)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注册申请并不以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条件;商标注册不受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限制。(2)商标权的内容和限制。注册商标的所有者应享有一种独占权。商标首次注册和每一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限不得短于7年。(3)对商标使用的要求。
3、地理标记保护。(1)定义和保护水平。协定要求成员应该提供法律保护手段,制止采取任何方式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述上明示或暗示该商品是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以外的地理区域并因此导致公众对该产品的产地产生误解的行为。(2)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记作为地理标记保护的重点。(3)规定在先善意使用、通常用语、善意注册、行使名称权、原产国不予保护或已停止保护可以作为对地理标记提供保护措施之例外。
4、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1)保护条件和范围。协定要求各成员应当对独立设计并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并对认定标准和保护范围作出规定。(2)保护方式和保护标准。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人应当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商业的目的而制造、销售或进口具有或采用了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产品,该权利保护期限至少10年。
5、专利权保护。(1)保护范围。专利权保护应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2)权利的内容和限制。对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第三方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从事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的进口该专利产品的行为。(3)保护标准。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1)保护范围。(2)保护期限。
7、未公开信息保护。(1)条件。受保护的未公开的信息必须是合法地处于权利人控制下的并具备以下条件信息的:一、保密性;二、价值性;三、合法支配该信息的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权利人的权利。(3)对药品或农用化学品的未公开配方或数据的特殊规定。
(四)《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1、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般义务:⑴以本国法保证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原则;⑵合理公平原则;⑶公正原则;⑷司法审查终审原则。
2、知识产权的民事和行政救济程序:协定要求:⑴建立公平公正的民事救济司法程序;⑵实行合理的举证责任原则;⑶停止侵害、损害赔偿、获得信息已彻底地制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或行政救济的方式。
3、知识产权保护的临时性措施:临时禁令、证据保全等。
4、协定规定成员可以通过海关对通过边境的商品流通进行监管,以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具体规定包括:⑴海关停止放行的条件;⑵海关采取停止放行措施的程序;⑶请求人应承担的担保责任和赔偿责任;⑷法律救济措施;⑸例外情形。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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