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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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条款。各国对技术转让所得如何纳税都在税法中加以规定,一般都明确规定供方在受方(收入来源国)获得技术转让使用费所得(如提成费等),应按受方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
在拟订税收条款时,首先要弄清本国税法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弄清对方国家的税法和有关两国间的税收协定,以免因不了解税收法规而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格。
(11)违约及其补救办法条款。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定履约或完全不履约,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损害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如请求法院判令违约方履行约定的义务,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甚至终止合同。但是,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受方向供方索赔的主要方式是罚款。
(12)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是指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签订以后,由于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致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此种客观情况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免除不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无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不可抗力的范围;第二,发生不可抗力时应当采取什么措施;第三,确定不可抗力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13)争议解决条款。在履行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过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因此,在合同条款中应当规定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
在国际技术许可交易中,解决争议的办法有:一是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二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一名与该项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进行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四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包括: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14)法律适用条款。在国际技术许可合同中没有规定适用哪一国法律的情况下,当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要确定解决争议应当适用哪一国的法律往往是很困难的事情。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适用受方所属国的法律,在理论上是有充分根据的,在实践上是十分必要的。
(15)合同的生效、有效期限、终止及其他。主要规定了国际许可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合同应有效期限。合同期限届满时,是否可以适当予以延长。合同的终止的条件和终止后的处理两方面内容同时应规定关于合同的文字问题和其不同文本的效力。与合同有关的附件,应写明附件的数量,并规定合同正文和附件都是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签订日期和生效日期,应当在合同中分别订明,可以记载在合同的开头部分,也可以放在结尾部分,但大数情况下都是放在合同的结尾部分。订明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签字日期和生效日期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当规定一个有效后的处理二方面内容。在拟订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终止条款时,要注意防止供方滥用终止权。
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当规定一个有效期限。有效期的长短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商定,一般不超过10年。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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