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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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应称为国际技术使用许可合同,一般称为国际技术许可协定。它是指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自己所在地或持有的技术并收取使用费,另一方获得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书面协定。一般具有以下的特点:
1、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发生在跨越国境的当事人之间。
2、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贸易对象为无体的技术。主要体现为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的实施许可。
3、根据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取得某项技术的独占性或非独占性的实施或使用权利,并受合同约定的使用地域和期限的限制。
4、与一般的技术合同相比,国际技术许可合同条款多,涉及面广,对于技术输出国和技术输入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关系重大。
(一)国际技术许可合同的种类。根据供方授予受方的技术使用权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将国际技术许可合同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供方和任何第三方在规定的期限内都不得在该地域使用该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
2、排他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排他的使用权,供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该地域再将该技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但供方自己仍然保留在该地域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相关产品的权利。
3、普通性许可合同。即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受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同时,供方在该地域内不权自己有权继续使用该项技术,制造和销售合同相关产品,而且还有权将该项技术的实施再许可给任何第三方。也叫非独占性许可合同。
4、分售性许可合同。即受方从供方获得的技术,除自己使用外,还有权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内将全部技术或部分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受方与第三方签订的许可合同称为“从属许可合同”或“再转让许可合同”。
5、交叉性许可合同。即技术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技术,双方技术价值相当的,互不支付费用;双方技术价值不等价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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