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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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措施: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以提高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根据补贴方式,可分为直接补贴(指现金补贴)和间接补贴(即各种财政上的优惠、资金或技术支持,如减免或退还国内税款、提供低息贷款等)。
补贴实质上是政府人为地改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地位的手段,直接引发不公平竞争。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仅给予部分特定产业、企业、地区的专向性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
鉴于大量存在的补贴扭曲了国际货物贸易的正常竞争,各国纷纷采取反补贴措施来保护国内同类产业,主要是对接受补贴的外国产品征收反补贴税。其条件是:
A、进口商直接或间接接受补贴的事实;
B、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建立;
C、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3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问题作了规定。
8、保障措施:是指进口商品数量增加,对进口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不同。保障措施是情势变更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在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
根据《GATT1994》第19条和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的规定,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是:
A、某项产品的进口数量激增包括绝对增长和相对增长;
B、进口数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预见的发展和成员方履行世贸组织义务的结果;
C、进口数量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实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等形式,但不应超过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但只能以增加关税的形式。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44-46条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障措施条例》对保障措施作了规定。
三、管制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法律规范。形成了双边、区域性、专业性和多边性协调与规范的共存的格局。
(一)双边协调与规范:主要采取双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形式,分为
1、通商航海条约:是全面规定缔约国双方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常涉及双方在经贸关系上一切可能发生的问题,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关税待遇、公民和法人的地位和权利,配额许可证问题。运输问题,国内税问题,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等,以国家元首名义签定,按缔约国的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才生效。
2、双边贸易协定:是两国间就经济贸易关系中一些具体事项达成的协议。内容具体,操作性强。内容主要有贸易额、作价方法、使用货币、结算方式和关税待遇等。签定程序简单,双方行政首脑或代表签署紧生效。
3、贸易议定书:一般用于缔约双方对已签定的双边条约或协定作补充、解释或修订,有时最为贸易协定附件。签定程序更简单,经缔约国行政部门代表签署即生效。
(二)区域性协调与规范: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处于同一地理区域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达成协议,消除彼此之间的各种关税壁垒,促使成员国间的货物、服务、人员和资金等完全自由流通,从而加强经贸合作、对外增强竞争力。
主要有五类,即: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合组织。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产生和发展原因:1、国际形式和格局发生新变化。2、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3、GATT/WTO体制的局限性。
区域经济一体化对国际货物贸易具有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形成区域性贸易保护主义的双重作用。
总的说来,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多边贸易体制间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补益的关系。
(三)专业性协调与规范:主要通过国际商品协定形式进行。国际商品协定是某些初级产品的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为稳定价格、保障市场供应而签订的有关调整该产品的生产和购销的国际多边协定。初级产品出口国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进口国主要是发达国家。
国际商品协定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规定最高价格和最低价格,与进出口配额结合来控制市场价格波动;
2、规定生产国的产量、出口配额与价格幅度;
3、建立缓冲储备,同时规定最高和最低限价。
此外,1960年成立的石油输出国组织协调统一了主要石油出口国的石油政策。
(四)多边性协调与规范: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成。附件一是《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即《GATT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附件二是《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三是《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诸边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长;
2、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国际货物贸易关系中的歧视待遇;
4、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保护环境与发展贸易相协调。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负责多边贸易协议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多边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谈判结果的框架;
3、解决争端;
4、定期审议成员的贸易政策及其对多边贸易体制运行产生的影响;
5、通过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协调,促进全球经济决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原则。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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