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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美国法院首先确定了欺诈例外原则。所谓“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独立抽象性原则的前提下,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亦可颁发禁止支付令对银行的付款或承兑予以禁止。欺诈例外即是对独立抽象性原则的一种限制或修正,即在出现受益人欺诈的情况下,该一般性原则不再适用。
欺诈例外之“欺诈”的构成要件如下:
1、欺诈一般应是受益人的行为。包括受益人本人实施、受益人之受托人或受雇人实施、受益人与其他人共谋实施的行为等。欺诈主要有伪造单据或在单据中作虚假陈述或记载。
2、欺诈应达到实质性的程度。不能以“只要虚假即构成欺诈”为依据,而应视在单据上的虚假陈述是否会剥夺申请人的基本合同利益。
3、欺诈必须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的行为,即欺诈已经成立并被证实,而不仅仅是怀疑或声称。
目前各国基本上是把对信用证的司法保全作为遏制和消除信用证欺诈的主要手段。但必须对司法保全规定适当的条件。这些条件是:
1、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实质性欺诈成立;
2、必须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申请人必须证明,由于缺乏其他合适的法律救济手段,如果不颁发禁付令,将给其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只能针对实施欺诈或对欺诈负有责任的人采取司法保全。司法保全指向的对象只能是使欺诈者得到信用证款项的行为。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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