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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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⑴《公约》于
⑵我国对《公约》的保留
①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
②对书面以外形式的规定的保留。
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第10条规定的精神,当事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已不必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因此,上述保留应予撤销。
(八)《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公约》。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方面除《公约》外,还有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于1994年5月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下称《通则》)。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是一个独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罗马。该协会一向致力于国家间私法的统一和协调,制定能为各不同国家认可的统一的私法规则,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通则》除序、引言外,共分7章,即:总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计119条。《通则》在前言中阐明其旨在为国际商事合同制定一般规则。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则》管辖时,适用《通则》。当无法确定合同的适用法律对某一问题的相关规则时,《通则》可对该问题提供解决办法。《通则》可用于解释或补充国际统一法的文件,也可作为国内立法过国际立法的范本。
与《公约》不同,《通则》不是一个国际公约,不具有强制性,它是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通则》本身的富有说服力的权威性。
此外《公约》仅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而《通则》适用于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内的所有各类国际商事合同,因此《通则》比《公约》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
最后,《公约》和《通则》的方式不同,《公约》是用国家间签订的国际条约来取代国内立法,以实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的统一;而《通则》是用示范法的形式供当事人选择适用,或通过示范法的形式对国内立法或国际立法产生影响,以促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则的统一。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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