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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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惯例的发展。二战后,国际商务惯例的编纂成文不断更新并日趋完备。
如国际商会1936年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历经多次修订补充,内容大为丰富发展,适用范围也更加广泛;
1933年公布的《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经五度修订,并自1962年起改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又于1958年草拟、1967年修订公布了一套《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于1978年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又经过修订;1998年颁布《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英国伦敦商人组织“劳埃德委员会”1890年推出“劳式海上救助合同标准格式”后经11次修订又于2000年推出新版;“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推出《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对于减少国际商务纷争、促进国际商务发展,都起着重大的作用。
(六)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和转折,表现是:
第一,发达国家中,各国的经济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层出不穷,日益细密;
第二,战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互相渗透和逐步交融,内容和形式上常互相吸收和互相参照。欧洲共同体已进一步发展成为"欧洲联盟",今后联盟内部两大法系各成员国涉外经济立法的互相渗透与交融,势必更加广泛和深化。
第三,战后各种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国际经济组织的有关条约、规则和章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促使这些国家各自对国内的经济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这些成员国的涉外经济法在有关地区或有关领域内渐趋一致。
第四,特别是战后相继摆脱殖民统治、取得政治独立的众多弱小民族,都极其注重创建自己的涉外经济立法体系,在投资、贸易、金融、税收等各个方面制定有关有法律和条例,借以保卫国家经济主权,维护民族经济权益。
(七)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它使世界贸易总额和跨国投资总额连续多年大幅上升,为各国经济发展迎来新机遇,导致世界经济整体持续稳定增长;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产生的巨大效益和巨额财富,绝大部分流入拥有资金、技术、市场绝对优势的少数发达国家,而综合经济实力处于绝对劣势的众多发展中国家则只能分享上述效益与财富中的微小份额,以致造成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贫富差距和发展悬殊继续拉大,南北矛盾突出。
同时有的发达国家还利用经济全球化的强大势头,或者以促进经济全球化为名,凭借经济实力强行设定和推行各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游戏规则”,力图削弱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甚至制造金融危机和经贸混乱,破坏弱国的经济稳定,从中牟取暴利,使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主权面临空前压力和严重威胁。
简言之,经济全球化的负面作用集中表现在:它在世界财富的国际分配中造成了新的重大失衡和显失公平。扩大了南北两大类国家的贫富差距,从而导致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的历史进程遇到新障碍,出现新问题。
可见,就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和更新取向而言,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法部分在于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更有效地抑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以大压小、仗富欺贫和恃强凌弱,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其国内法部分(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涉外国内法)则在于如何做到既与国际惯例接轨,又能立足于本国国情,有理、有利、有节地维护各国应有的经济主权;既能充分利用巨大机遇,又能有效防范和抵御可能带来的严重风险。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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