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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消除外部效应的努力
“在现实中,私人行为者和公共政策制定者都以各种方式对外部性作出了反应。所有这些解决方法的目标都是使资源配置接近于社会最优。”(注:[美]曼昆:《经济学原理》(上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版,第215页。)当受害人V将Y起诉到法院时,实际上是将消除外部效应的任务交给了法院,因为受害人V要求真正的侵权人X内部化其行为的请求已成为“不可完成的任务”。同时,V也重新制订了一个解决方法,而且最终为法院采纳了。
通常来说,公共部门消除外部效应的手段有直接管制、征税、创造市场。在本案中,法院强制性地建立了一种保险机制。“在每一种情况下,风险通过许多面临着该风险的个人的分担而分散了。如果我们问到底谁真正为小汽车提供了保险,回答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盗窃或破坏而投了保的其他人,是他们支付的保险费,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在我们提出索赔要求时给予赔偿。”(注:[美]斯坦利·费希尔、鲁迪格·唐布什:《经济学》(上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72页。)法院的判决是让X之外的其他人都支付了保险金。
法院的判决存在以下假设:第一,每一个楼上的居民都有乱扔东西或者东西坠落的可能,因而有伤人的危险;第二,为了防止危险发生后的索赔,每个人都愿意购买保险;第三,尚不存在一个愿意提供这样保险的市场。
法院实际上是向这22户居民强制征收了一笔保险费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是侵权人X并没真正完全承担责任。
面对这样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或者说在科斯定理失灵的情况下,作为公共部门的法院如何重新配置资源而达到最优化?上述保险机制的建立是否真的符合效率的要求?有没有必要建立起一个广泛的对此类事故提供保险的市场?
从确立个人产权的角度要求外部行为内部化,从而实现效率的目标在本案中是行不通的。法院可以就此驳回原告的起诉,因为找不到真正的侵权人X。但是相对于法院选择引入保险机制,哪一个更优?
如果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实际上是法院放弃了任何改变外部效应的努力,而放任外部负担的发生。这样一个判决对于类似于X的人是一种鼓励,结果是今后会有更多的烟灰缸从天而降。这样的权利配置将导致更高的社会成本。
在缺乏对此类事故的保险市场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在一个小范围内重建了一个保险市场,每一个有嫌疑的居民被强制投保。但这并不符合居民的本意,大多数居民普遍会遵守不乱扔东西的道德约束,对他们来说根本没有必要去投保。况且为什么只是他们而不是全社会来为受害人提供补偿呢?
在中国人们大多知道“孟母择邻而居”的故事,但是选择邻居也是有成本的。在房地产市场上,很多楼盘的卖点在于邻近高校,它也是告诉消费者,你将和道德高尚的人居住在一起。同具有较高道德水准的人住在一起,发生本案事故的可能性,将会低于一般情形。作为选择邻居成本的收益就体现在更小的被法院强制征收保险费的可能性上。
所以作为那些并非真正的侵权者但是又被法院强制赔偿的居民,他们的支出应当视为一种选择邻居的成本。换句话说,由于没有选择好邻居,而为此付出的代价。
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一定是一个讲道德的社会,这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它鼓励人们去选择和有道德的人居住在一起。
从另一个角度讲,也促使生活在水泥森林里的人们去寻求预防此类事故发生的办法。因为谁都不愿意代人受过。这是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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