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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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意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他人人身权造成精神损害所应给予的财产赔偿。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它不是表现为受害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而是表现为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对精神损害给予财产赔偿,是现代法律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的自身价值得以体现的一种方式,其意义在于:
1、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心理需求的满足
由于精神损害表现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因此,精神损害是不可能通过财产赔偿的方式得到补足或者使受损的精神得以复原的。但是,通过对精神损害给予一定的财产赔偿,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使其精神痛苦得到一定程度缓解甚至消除,精神利益也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也就是说,受害人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其精神损害会得到一定的慰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的慰抚功能。
2、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法律主体社会性的认可
财产损害赔偿实际上是对因侵权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法律主体的“个体”性所给予的保护,是以“私有”观念为基础而确立的法律制度;而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受到侵害的法律主体在社会中的相对位置所给予的认可。当法律主体的人身权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受到侵害时,其原已在社会上获得的地位必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本身并不是直接以财产损失的形式表现出来,或者只能表现为一种获得财产可能性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通过侵害人向受害人作出财产形式的赔偿,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现有社会地位损失的补偿,或者是对其未来社会地位损失的预先补偿,体现了法律对受到侵害的法律主体社会性的认可与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
财产损害赔偿是以补偿损失为原则的,但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完全具备这种补偿功能。至少从一定程度上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法律在受害人所受实际损失之外要求侵权人“额外”负担的赔偿,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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