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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残废的赔偿范围
残废是指人身损害程度较重,受害人虽可通过一定的措施弥补损害,但并不能完全恢复人身物质机体的全部功能的一种人身损害。致人残废的,其赔偿范围除包括一般伤害所应赔偿的费用外,还应就残废者因丧失劳动能力所受到的损害给予赔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这种赔偿包括以下四项:
1、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
侵害人致人残废的,应当赔偿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一般应补足至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2、残废者抚养的人的必要生活费
由于受害人残废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必然会严重影响其获得劳动收人,从而影响依靠残废者扶养的人的生活来源。因此,对于依靠残废者扶养的人,也有必要给予一定的赔偿,其赔偿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最高院:“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3、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包含多种损害的赔偿,如某种功能的丧失、影响美观、造成精神痛苦等。
最高院: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2项中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
4、残废者的生活自助具费
为保证残废者的正常生活,对残废者的生活自助具费,也应当属于赔偿范围。例如,安装假肢的费用、购买轮椅车的费用等,都属于残废者的生活自助具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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