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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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
一、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二、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一)定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名师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先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造法性条约:指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e.g.《联合国宪章》)
2、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遍拘束力,通常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3、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习惯法规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4、多边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习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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