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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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2、 学生是具有思想情感的个体
3、 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1、 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2、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3、 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二、学生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学生的社会地位
1989 年 11 月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其核心精神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
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 无歧视原则;
2、 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 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从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我国法律规定,中学生的身份是( )
A.国家公民
B.国家和社会未成年公民 C.国家和社会的成年公民 D.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E.接受教育的成年公民
(二) 学生的权利
1、 人身权
(1)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2) 人身自由权
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 人格尊严权
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 隐私权
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
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5) 名誉权和荣誉权
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2、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三) 学生的义务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当代学生的特点
1、 身体素质得到改善,生理成熟提前
2、 注重个人发展,追求自我完善
3、 平等意识增强,富有宽容精神
4、 关心国家大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5、 喜欢具有探索性和操作性的学习方式
6、 心理问题增多
7、 传播媒介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增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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