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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学生的本质属性

来源:长理培训发布时间:2017-09-15 15:55:49

 

第一节 学生

一、学生的本质属性

(一)学生是具有发展潜能和发展需要的人

1、    学生是发展中的人

2、    学生是具有思想情感的个体

3、    学生具有独特的创造价值

(二)学生是教育的对象

1、    学生以学习为主要任务

2、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学习

3、    学生所参加的是一种规范化的学习

二、学生的地位及权利义务

(一)学生的社会地位

1989 11 20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   其核心精神是出于对青少年儿童的社会权利主体地位的维护。

这一精神的基本原则是:

1、            无歧视原则;

2、            尊重儿童尊严原则;

3、            尊重儿童观点与意见原则;

4、            儿童利益最佳原则。

对中小学生身份的定位从三个层面进行:第一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公民;第二层面,中小学生是国家和社会未成年的公民;第三层面,中小学生是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我国法律规定,中学生的身份是( 

A.国家公民

B.国家和社会未成年公民 C.国家和社会的成年公民 D.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

E.接受教育的成年公民

(二)   学生的权利

1、     人身权

(1)     身心健康权包括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心理健康等内容。如合理安排学习时间和作业量、合理安排学生的体育锻炼、定期组织身体检查;安排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社会活动等。

(2)     人身自由权

指未成年学生有支配自己人身自由和行动的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非法拘禁、搜查和逮捕,如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意对学生进行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

(3)     人格尊严权

 指学生享有受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如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谩骂、变相体罚或其他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4)     隐私权

指学生有权要求私人的、不愿或不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

活领域,如教师不得随意宣扬学生的缺点或隐私,不得随意私拆、毁弃学生的信件、日记等。

(5)     名誉权和荣誉权

指学生有权享有大家根据自己日常生活行为、作风、观点和学习表现而形成的关于其道德品质、才干及其它方面的正常的社会评价,有权根据自己的优良行为而由特定社会组织授予的积极评价或称号,他人不得歪曲、诽谤、诋毁或非法剥夺。

2、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

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三)   学生的义务

1995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一,遵守法律、法规。

第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三、当代学生的特点

1、     身体素质得到改善,生理成熟提前

2、     注重个人发展,追求自我完善

3、     平等意识增强,富有宽容精神

4、     关心国家大事,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5、     喜欢具有探索性和操作性的学习方式

6、     心理问题增多 

7、     传播媒介对学生的不良影响增多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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