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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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投资方持有的对子公司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为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外。投资方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控制时,应综合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和通过子公司间接持有的股权。在个别财务报表中,投资方进行成本法核算时,应仅考虑直接持有的股权份额。
(二)成本法的具体会计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追加投资时,按照追加投资支付的成本的公允价值及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的,投资方根据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例题·计算分析题】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我国境内居民企业。税法规定,我国境内居民企业之间取得的股息、红利免税。
(1)2013年1月,甲公司自非关联方处以银行存款86 000万元取得对乙公司80%的股权,相关手续于当日完成,并能够对乙公司实施控制。
借:长期股权投资 86 000
贷:银行存款 86 000
(2)2014年3月,乙公司宣告分派现金股利1 000万元,2014年末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6 000万元。不考虑相关税费等其他因素影响。
借:应收股利 (1000×80%)800
贷:投资收益 800
【提示】2014年末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86 000万元。现金股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类似情况。出现类似情况时,企业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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