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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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①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②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③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按月或者按季预缴的,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3.纳税地点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4.特别纳税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5.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财产转让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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