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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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23】支票(P154)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
2.支票的类型
(1)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2)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3)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4)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5)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3.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解释1】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2】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3】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解释】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5.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1)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考点24】银行本票(P152)
1.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解释】银行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和收款人。
2.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支取现金。
【解释】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3.签发银行本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4.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2)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起2年)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者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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