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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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经营出口货物的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
2、 未按规定使用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
(二) 由于出口企业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光彩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额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三) 对出口企业骗取退税的处罚规定
企业采取伪造、涂改、贿赂或其他非法手段骗取退税的,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4条处罚外,对骗取退税情节严重的企业,可由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税权。在停止退税期间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税。
1、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现任人员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2、经营出口货物企业非法提供或开具假退税凭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其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每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不满一万元,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1、 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退税的,要追缴税款并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 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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