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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货物的退(免)税规定
保税区即加工贸易保税区,即国家划出一定范围,在海关的监管下对为制造出口货物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以及在区内储存、加工、装配后需复出境的货物,准予暂缓办理纳税手续。
保税区外企业从保税区内企业购进海关监管的保税进口料件经加工装配后,如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到境外的,可按进料加工的方式办理退税(即保税进口料件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扣减);如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直接复出口的,可持保税区海关签发的“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向退税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并持此证明向主管征税机关申报办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手续,货物出口后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核销手续。货物到保税区逾期未出口的,税务机关报按规定予以补税。
(十四)、钢材“以产顶进”退(免)税规定
指列名钢铁企业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国产钢材、顶抵加工企业向国外购买钢材,其加工企业加工产品出口后,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钢材的增值税采取“免、抵”税办法,对加工出口企业购进钢材视同出口,按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税收管理。
(十五)、援外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援外出口有两种形式,一是对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出口货物,二是对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的出口货物。一般物资援助项下的出口货物,仍实行出口不退税的政策;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基础上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比照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退税政策,退税时应提供:外经部批准使用援外优惠贷款(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的批文(援外任务书)复印件、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或有关部门)签订的“援外优惠贷款协议”(或“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借款合同”)复印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关单退税联、出口发票。
(十六)出口样品、展品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办理退税。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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