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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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盘的含义
发盘指交易的一方(发盘人)向另一方(受盘人)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表示。
发盘又称为报盘、报价或发价,在我国法律上称为“要约”。
根据发盘人身份的不同,发盘可分为售货发盘(由卖方发盘)和购货发盘(由买方发盘),后者又称“递盘”;根据发盘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分为有约束力的发盘(实盘)和无约束力的发盘(虚盘)。
二 发盘的构成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
即受盘人必须是特定的,发盘人在发盘的时候必须指明受盘者的公司、企业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在发盘中,应载明货物的名称,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
3)发盘人需表明一旦其发盘被接受时即受约束的意思
4)送达发盘人
三 发盘的有效期的规定方法
1)规定最迟接受的日期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3)不做明确的规定或仅规定答复传递的方式
四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的撤回指的是发盘人在发出发盘之后,发盘人为了使其不产生法律效力,用更迅速的通讯方法,将发盘的撤回或更改通知赶在受盘人收到该发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指的是发盘人在其发盘已到达受盘人后,即在其发盘已经生效后,但受盘人尚未接受之前,即合同成立以前,发盘人通知受盘人,宣布取消未被接受的发盘,从而使发盘的效力归于消灭
五 发盘的终止和失效
发盘的终止和失效指的是发盘失去了法律效力,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其主要情况如下:
1)受盘人决绝或还盘
2)发盘人撤回或撤销
3)超出发盘有效期
4)其他情况,如不可抗力
六 接受及其构成条件
接受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接受的构成条件如下: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的内容应与发盘内容一致
3)接受通知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必须用一定的方式表示出来
七 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的时间才送达发盘人,即成为逾期接受。通常情况下,逾期接受是无效的,仅作为一项新的发盘。
但有两种情况除外: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疑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表示同意的意思通知受盘人,则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语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认为发盘已经失效
八 接受的撤回
如果撤回通知在接受原发盘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接受已送达发盘人,即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接受就不得撤回。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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