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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
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是指卖方或买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与接收货物的依据。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确定是合同中检验条款的核心所在。
有关检验时间和检验地点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
1)在出口国检验
包括产地(工厂)检验和装运港(地)检验两种
1.产地(工厂)检验
指货物在产地出运或工厂出厂前,由产地或工厂的检验部门或买方的验收人员进行检验和验收,并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等项内容的最终依据
在此规定下,卖方只承担货物离开产地或工厂前的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变化不负责任。
2.装运港(地)交货
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指货物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交货前,由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等项目内容进行检验鉴定,并以该就够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最后依据。卖方非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负责任。
应注意的是,在出口国检验的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该规定适用于EXW、FAS两个出口国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以及DAF贸易术语。
2)在进口国检验
包括目的港(地)检验和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两种
1.目的港(地)检验
又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指货物运达目的港或目的地时,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买方有权依据检验结果,对属于卖方责任的品质、数量不符点,向卖方索赔。
2.买方营业地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一些因使用前不便拆开包装,或因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检验的货物,通常都是在买方营业地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应注意的是,在进口国检验的规定实质上要求卖方必须承担到货品质、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该规定适用于DES、DEQ、DDU、DDP四个进口地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向银行收取货款的凭证之一;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对货物进行复验;复验后,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又属于卖方责任所致,此时买方有权凭借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索赔。
这种规定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规定方法,适用于FOB、CIF、CFR、FCA、CPT、CIP六个象征性交货的贸易术语。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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