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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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风险的防范
1)事先充分调查、详细了解出口商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2)对于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较严的国家的出口贸易,原则上不采用托收方式
3)信誉良好的代收行有利于安全收款
4)争取以CIF价格条件成交,由出口方办理保险,保障出口方权益。若不采用CIF价格成交,出口方可考虑另外加保“卖方利益险”
5)对托收业务,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和检查制度,注意定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采取措施,以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6)注意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以免由于当地习惯做法影响安全迅速收汇
六 信用证的含义及其当事人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实现支付的书面保证文件。
简而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文件。(“条件”指的是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信用证涉及的主要当事人如下:
1)开证申请人
又称开证人,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通常为进口商
2)开证行
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以其自身名义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付款责任的银行,一般是进口商所在地的银行
3)受益人
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开具汇票向开证银行或指定的付款银行索取货款的人,通常是出口商
4)通知行
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的银行,且通常为开证行的代理行。通知行仅负有证明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责任,不承担其他义务
5)议付行
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的银行,可以是信用证上指定或非指定的银行
6)付款行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履行信用证付款责任的银行,既可以是开证行自己,又可以是开证行之外的另外一家银行。付款行一经付款,不得对受益人进行追索
7)偿付行
又称清算银行,指信用证指定的代替开证行向议付行清偿垫款的银行。由于偿付行不负责审核单据,并且不受追索,因此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发现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付时,应自行向有关银行追回已付款项
8)保兑行
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行的责任与地位与开证行相同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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