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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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又称为全损,指运输途中整批货物或者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种
1)实际全损
1.被保险货物全部损失或灭失
2.或被保险货物损失后不能复原
3.或被保险货物物权丧失已无法复归于被保险人
4.或被保险货物已丧失商业价值或失去原有用途
5.或载货船只失踪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如半年)仍无音讯
2)推定全损
指货物受损后,进行施救、整理和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加上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原值,就被视为推定全损
简言之,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失虽未达到全部程度,但是为挽回损失采取措施的支出大于全部损失,即得不偿失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当然,在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也可以要求按部分损失赔偿
应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则被保险人必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委付”手续,即被保险人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行为。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保险公司将按照损失部分予以赔偿,被保险人仍拥有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指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船长为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有意识地采取合理措施所作出的某些特殊牺牲和支出的额外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满足四项条件:
1.共同海损的风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地威胁到船、货安全而无法预测的;
2.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必须是非常规、特殊性质的
4.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应注意的是,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船舶、货物和运费三方按照最后获救的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2)单独海损
指被保险货物受损,尚未达到全损程度,而是单独一方的利益受损并只能由该利益所有者单独负担的一种部分损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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