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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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多交货:可拒收多交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的部分或全部,但收取的部分应按照合同价格付款;
少交货:合理的时间内补齐,但不得对买方造成损失,否则,可依法要求赔偿。
其他国家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思考题:某公司向国外某客商出口50吨小麦,卖方实际交货时多交了2吨,买方可做出如下( )的决定。
A、收取52吨货物 B、收取多交货物中的1吨
C、拒收52吨货物 D、拒收多交的2吨货物
(一)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明确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以重量计量的商品还应该确定计量的方法,如净重、毛重、公量。此外,还需订立交货数量的机动幅度。
(二)数量机动幅度
1.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clause)
v 含义:规定卖方有权按一定的机动幅度比买卖合同规定的数量的多交或少交部分,但已不超过成交数量的一定的百分比为限。
v 例如:500公吨,卖方可溢装或短装3%(500 metric tons,3%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卖方交货的范围应在485~515之间
2.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约”字。
v 要注意金额前加“约”字。
案例分析:
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订立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而且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商既拒绝付款,也拒绝提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匈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处理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争,挽回损失。首先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一。如不属根本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要求减价或赔偿损失;如属根本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物,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 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担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可能挽回损失。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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