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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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另一項輔助稅是地稅,這基本上是接田畝徵收的一個稅目,即按畝交納一定數量的穀物(與戶稅納錢有別,所以可將戶、地二稅簡單說成是“按戶等收錢,據地畝納糧”)。唐承隋制,於貞觀二年(628)在全國普遍設置義倉。後來規定自王公以下至於百姓每年根據(戶)籍內之田造青苗簿,每畝納粟(或稻、麥)二升於義倉,以備荒年賑災之用。商賈戶或其他無田、少田之戶則按戶等稅糧。這種義倉征斂就是地稅。以後由於“公私窘迫”,國家遂貸用義倉存糧。至玄宗天寶(742-756)年中,地稅收糧已成了國家幾乎和丁租一樣重要的稅收。至唐德宗建中元年行兩稅法,地稅和戶稅一起便成了兩稅制的主要內容。】
研究者認爲,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佔有權,減少田産糾紛,有利於無主荒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産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隋末大亂以後,唐王朝通過頒佈田令,扶持了一批自耕農,承認他們占田爲合法,增加了國家編戶,保證了國家收入。此外,對有封爵、官品、功勳者授田,培植了新地主,同時抑制土地兼併(律令禁止狹鄉“占田逾制”)也有利於中、小地主的産生。這些對唐初皇權的提高和國力的強盛都有重要影響。
就租庸調而言,儘管對僅佔有少量土地的中、下等戶來說確實是一種很重的負擔,但是與唐以前數百年內歷朝賦役相比,唐初所定課斂還是較輕薄的。在長期“積重”之後,到唐初能夠有所減輕,雖然有限,也還是收到了“除其苛煩而布其平惠”的實效。另外,租庸調是“國稅”,國稅是地租的一個特殊部分。地租的歷史發展趨勢是由力役租轉化爲實物租,再由實物租轉化爲貨幣租。隋文帝在平陳之後,曾明令規定百姓年五十者可以“輸庸、停役”,當時便被稱爲“德政”。至唐初規定可輸庸代役,加速了向實物租的轉化,遂使勞動者基本上可以免除力役租這種最原始形態的剝削,有更多的可能把勞動投入生産。由於租庸調法的相對穩定,且限制法外誅求,這就使得大多數農戶有可能擴大生産,使當時的社會經濟能夠逐步上升。所以,當唐太宗在位的時侯,就出現了“貞觀之治”那樣一個比較良好的社會時代。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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