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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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榷盐(食盐专卖)
1、第五琦的榷盐:安史兵兴不久,唐即设盐铁使,立专卖之法,由官府统一收购产盐区之食盐,加价售于盐商,严禁私人盗煮销售。
《旧唐书》卷123《第五琦传》:創立鹽法,就山海井竈收榷其鹽,官置吏出糶。其舊業戸并浮人願為業者,免其雜徭,隶鹽鐵使,盗煮私市罪有差。百姓除租庸外,無得橫賦。人不益税而上用以饒。
《新唐书》卷54《食货志》:天寳至德間鹽每斗十錢乾元元年(758)鹽鐵鑄錢使第五琦初變鹽法就山海井竈近利之地置鹽院游民業鹽者為亭戸免雜傜盜鬻者論以法及琦為諸州榷鹽鐵使盡榷天下鹽斗加時價百錢而出之為錢一百一十。
2、刘晏改革榷盐法
《新唐书》卷54《食货志》:自兵起流庸(流亡在外受人雇佣的人)未復稅賦不足供費鹽鐵使劉晏以為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足用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以鹽吏多則州縣擾出鹽鄉因舊監置吏亭戸糶商人縱其所之江嶺去鹽逺者有常平鹽每商人不至則減價以糶民官收厚利而人不知貴……自淮北置廵院十三……捕私鹽者姦盜為之衰息晏之始至也鹽利嵗纔四十萬緡至大歴末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宫闈服御軍饟百官禄俸皆仰給焉……亭戸冒法私鬻不絶廵捕之卒遍于州縣鹽估益貴商人乘時射利逺鄉貧民困髙估至有淡食者。
1、官府收盐,卖于商人。
2、省盐官
3、设常平盐仓,备调剂,防盐商抬价
4、查禁私盐。
5、成效明显:40万缗增至600万缗。
弊端:盐价高,贫民至有淡食。
《通鉴》卷226建中元年七月:晏以為官多則民擾,故但于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户所煮之鹽轉鬻於商人,任其所之,自餘州縣不復置官。……其始江淮鹽利不過四十萬緡,季年乃六百餘萬緡。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
特点:官督民产商销
刘晏的成功,奠定了盐利在唐朝中央预算中不可缺少的地位,标明了唐朝国家预算收入由单一的农业税向工商税与农业税并重的二元结构的转化。(陈明光《唐代财政史新编》,185页)
刘晏其他理财措施
1)整顿漕运
制造坚船,分段转输,用盐利雇船工行船,并动用军队押运。
2)常平法
设“疾足”,掌握各地物价动态。丰则入籴,歉则出粜,防商人囤积居奇,物价波动,官府又获差价之利。
(二)两税法
德宗建中元年,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杨炎建议废租庸调制,代之以两税法。
《旧唐书》卷一一八《杨炎传》: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扵人,量出以制入。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税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税,秋夏兩徴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畆之稅,率以大歴十四年墾田之數為凖而均徴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税無過十一月。逾嵗之後,有户増而税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升黜义)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
“丁额不废”句,则是为了征集兵丁而设,与税赋的征纳无关 。
主要内容:
1、 制税的预算原则。“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扵人,量出以制入。”提出重编国家预算的新原则。在当时赋敛无度的背景下,通过编制预算对支出作出一定的限制,从而抑制科敛无度。
胡寄窗:先计量国家每年所需要经费,规定相应的科征收入,以满足国家经费支出的需要。(中国经济思想史,上海人民出版社,404页,1963年)(以支定收)
局限:在地方官员自擅制税与放免权、征蠲混乱的情况下,中央政府无法统计各种收支实数;在财政审计系统久遭破坏,国家财政权失控的情况下,朝廷难以制定国家财政预算。这一原则的贯彻,无疑受制于现实条件。(新)李志贤《杨炎及其两税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46页,2002年。
2、征税对象。“户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税三十之一,度所與居者均,使無僥利。”
不分主户、客户,没有课户和不课户之别,所有的居民一律在所居之地征纳两税。自唐初以来因大量浮客的现象而引起赋税紊乱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也使得纳税对象大大地扩大了,政府的税源也有了保障。
注:行商三十税之一,不属商税范畴。是指那些流动性大,没有固定营业地点的商人。当然坐贾也是要按资产分等纳税的。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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