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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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军队编制。清代军队主要是八旗兵,绿营兵和土兵。
八旗兵于努尔哈赤时代创立,具有军事、行政、生产三种职能。入关后则成为纯军事组织。并分为满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直属中央八旗都统衙门。(蒙、汉八旗是皇太极时将归属的蒙人、汉人编制成的)八旗兵包括守京师的禁卫兵(京营)和驻防各地的驻防兵,总数在清初有二十三万人,一半以上驻京城和京城附近。
绿营兵是入关后整编的明军和新招募的汉人组成的。用绿旗,故称绿营兵。分为马、步、水军,按标、协、营、讯编制,较八旗兵人数多,清初达六十六万。
土兵是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组成的地方正规军,在北、西北、西南称土兵,东北称索伦兵。
与绿营兵相比,八旗兵地位高,待遇高,由中央八旗都统衙门管辖,驻防兵驻要害地方,地方官无权管辖;而绿营兵待遇低,多归地方官管辖。八旗中满八旗是主力,清初除三旗(正黄、镶黄、正蓝)由皇帝亲辖外,其余全由满族贵族(固山额真)率领,八旗主同时是议政大臣,位高权重,在旗地象君主一样,皇帝的命令通过旗主才能贯彻。
康熙晚年,派皇子办旗务,意在削弱旗主势力。雍正继位后,大杀满族,派亲信管理旗务,下令旗丁直接听命于皇帝,削弱了八旗主的力量。
2、刑律。顺治四年(1647)颁《大清律》,经康、雍两朝增删,雍正五年正式公布。清律的主要特点是“用例不用律”,例即可增减删修的条例,暂时无例可循,方用律。
《大清律》的主要内容仍规定五刑、八议、十恶等,对人民聚众、结社,聚会等言行都有约束。重新规定佃主是“主仆名分”,较明律后退。并且有民族歧视特点,满、汉犯罪截然不同,旗人犯罪有“换刑”之权,此外还有蒙古律、维族的回律等。
责编:刘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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