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讲师:刘萍萍 / 谢楠
- 课时:160h
- 价格 4580 元
特色双名师解密新课程高频考点,送国家电网教材讲义,助力一次通关
配套通关班送国网在线题库一套
我国古代法律的共同特征是:德主刑辅、社会融合、诸法合体,家规补充。
1、宋刑统和敕、例
据统计宋代法典共242部,但流传下来的只有《宋刑统》和《庆德法事类》(残本)两种。
《宋型统》共十二篇,与《唐律》相同,具体条文也多相同,有人称之为唐律的“翻版”。但与唐律相比有些新内容。
十二篇名为:名例、禁卫、职制、户婚、顾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户婚、顾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分为30卷。据《宋刑统》序,系太祖时窦仪主持,依据《大周刑统》编成。《大周刑经》已侠,实际多与《唐律》相同。
《宋刑统》共有502条律文,在律文后常有皇帝秘令中的补充条文,加一“准”字;如内容有删节,则注明“节文”二字。还有32条“起清”条目,系窦仪等人对原律文作的解释补充,经皇帝准许了的内容,与正文有相同中的法律效力。《宋刑统》的条文可统称作“律”。
宋神宗时开始“以教代律”后,《宋刑统》的法律地位,名存实亡,实际只行于北宋前中期。
敕,一是皇帝针对具体人事而发布的临时诏令,也称散敕;经系统偏撰整理;正式颁行,便成为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表式。编敕始于唐代,但不作任何改动称为“格后敕”。从唐后期开始,敕之作用突出出来,凡有刑狱先看有没有“敕”,如没敕之方用律。宋代沿用了这一传统,“今之断狱,只是用敕;敕中元,方用律”(朱熹语,朱子语类128)这表明,皇帝的意思是凌驾于任何法律条文之上的。
宋代不还有称为“例”的律文形式。例,也称成例,是以前事作为后事准则的断事原则,其中有断案的“判例”,也有朝廷有司所下的“指挥”。编例分类,《庆元条法事类》即其一种。虽然在《宋史·刑法》中称“法所不载,然后用例”,实际上常以不断案时“引例而破法”,形成“任例不任法”的习惯。
2、经济法
虽然的《宋刑统》的沿袭唐律中永业、口分田及其买卖条文,事实上已经是“田制不定”。在土地权方面,主要有:
限田:即限制官员免税役的特权。“一品百顷,以差降杀。至九品为十顷。限外之数,并同编户差科”(宋食一)。不是限制占田数目。
荒田:即战乱逃户的田地,原之可在十年内认领。有时三年,南宋初延长为十年。
族田:墓田不许分割买卖,专田专用。逃移归来不限所有永远可以认领。一般族产用于祭祀, 赈济、助学之用。
第十二章 元朝的大一统
(1234——1368年)
这一章的主线是蒙古人势力的兴起和统治中原的过程,在时间上与上一章有些重迭。对于元史从何时讲起,也有不同主张:十院校教材标明自1234年灭金始,实际是从蒙古建国的1206年讲起;范著《中国通史》自1206年建蒙古国始,实际也追述建国前的历史;还有的从正式建立大元国号的1271年算起。因为元朝是成吉思汗所建蒙古国的延续,我们应从蒙古国的建立(1206年,南宋宁宗开禧二年)讲起。
在中国历史上,有两个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蒙古人的元朝是第一个(第二个是满人的清)。落后的游牧民族的生活习俗与中原文明相融合,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都呈现出一些新的特色,版图也较宋朝扩大了很多。
责编:刘卓
上一篇: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三大发明
下一篇:解放军文职招聘考试蒙古的兴起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课程专业名称 |
讲师 |
课时 |
查看课程 |
---|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